都安瑶族自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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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都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安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
2、程等。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营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利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
3、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一) 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具体乙圩乡、羌圩乡、江南乡、百马乡、共和乡、贡川乡、六也乡、都阳镇、板升乡乡镇所在地供水站及都安镇镇南供水站等集中供水工程由都安县乡镇供水总站
4、进行经营管理,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负责。雅龙乡、七百弄乡、古文乡、古河乡、北景镇乡镇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负责。 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二) 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乡(镇)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具体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
5、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 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很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田衣户目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农村饮水安全管
6、理站或托管机构)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
7、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单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资金由村社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自行维修。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管理站(或托管机构)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
8、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一) 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取水口附近的水资料、气象资料及水质资料。(二) 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水质变化情况,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三) 以泉水、溪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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