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操作指南》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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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实务操作培训出口退税实务操作培训(生产部分)(生产部分)第第1部分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第1章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第第1章章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l1.1.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l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l1.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l1.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l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l1.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退税管辖权)1.1.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对国际贸易
2、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
3、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1.1.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l加强国家竞争力l税法理论要求l避免双重课税出口退税核心政策出口退税核心政策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l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4、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同)及其授权单位赋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个人。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
5、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
6、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并能单独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
7、资企业,自1999年1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除继续要求实行免税方法以外的企业(该类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退免税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第七类】是
8、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1.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5)必须提供退税申报所要求的有关单证。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
9、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两点均属于“既免税、又退税”的范围。1.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一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范围。1.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
10、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上述一点属于“不免税、不退税”的范围。1.3 要点:基本的退税政策要点:基本的退税政策l既免税,又退税l只免税,不退税l不免税,不退税1.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4种:【1是】免,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2是】免、退,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
11、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3是】免、抵,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第三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4是】免、抵、退,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
12、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时,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3%、11%、8%、5%,特殊情况下可按照6%、4%计算退税。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退税率文库查询途径:l查阅200X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查询l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l升级最新代码库后在退税软件中查询l参阅文件: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
13、3222号)l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1.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退税管辖权)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三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
14、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四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第第1部分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第2章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计算第第2章章 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计算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计算l2.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l2.2.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2.2.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2.2.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2.2.3.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2.1 要
15、点:要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la、采用“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lb、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lc、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2.2.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2.2.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
16、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2.2.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2.2.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2.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2.2.3应退税额
17、、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2.2 要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要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l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l剔: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一部分调增出口产品的成本l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l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l抵:国家本应退还的增值税改为先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即国家少佂了税,变相的退还给了企业。l退:是指上面未抵扣完的余额,用退税指标(免抵退税
18、额)来衡量。l免抵退税额l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2 要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要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l例题:某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假设调整成本部分为20万元。l计算步骤:u免:“免”增值税u剔:全部进项税额中调整成本的部分20万元u抵:全部进项税额减去调成本后的余额到内销销项税额中去抵扣(1002080万),假设:内销销项税额100万:1008020,国家不办理退税,企业只要缴纳20万元税款内销销项税额80万:80800,国家不办理退税,企业应纳税款为0内销销项税额60万:6080-20万,20万元作为“退”税,需要和退税指标比较2.2 要点:出口货物
19、应退增值税的计算要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l例题:某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假设调整成本部分为20万元。l计算步骤:内销销项税额60万:6080-20万,20万元作为“退”税,需要和退税指标比较n退税指标:免抵退税额离岸价*退税率抵减额n假设退税指标为30万,则20万全退n假设退税指标为15万,则只能退15万,余下5万留到下月继续抵扣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第3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第第3章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l3.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总体数据流程 l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l3.3.免抵退
20、税的电子信息管理l3.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l出口收汇核销单l出口发票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3.2.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是办理免抵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即黄联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之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否则视同内销。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
21、3.2.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收汇核销单首先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填写并盖章;其次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印;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的内容一致。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单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管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款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未向外管局备案,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
22、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视同内销征税。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3.2.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l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
23、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3.2.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
24、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三、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3.2.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
25、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五、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3.2.免抵退税的凭证管理3.2.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3.3.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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