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模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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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范文一同编号:_中方:中国_公司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外方:_国(或地区)_公司国籍: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
2、:_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中国_公司和_国(或地区)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作各方本合同的各方为:1、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省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省_市_区_路_号。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2、_国(或地区)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
3、,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3、外文名称为_。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省_市_区_路_号。第四条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第五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
4、(大写:_元),中方出资_%计_(大写:_元)、外方各出资_%计_(大写: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7、在依
5、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
6、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_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_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_平方米。2、外方:投资总额为_元,其中:现金_元;机器设
7、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元;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第七条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办理为设
8、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内的运输;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
9、、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合同期限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
10、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条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中外合作者在
11、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
12、查批准机关审批。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第十一条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4、合
13、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第十二条组织管理(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14、。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
15、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
16、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三)管理机制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
17、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7、合作企业
18、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劳动管理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财务会计和审计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
19、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四条纳税与保险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
20、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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