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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1、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 ”或“安全技术措施” ,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参加装置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对需拆除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
2、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工程进度等) ,并应做到“五定” ,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工程进度。 3、需要外部力量协助时,要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装置交付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 4、装置拆除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包括盲板抽堵、检修、动火、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5、装置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5.1 不
3、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5.2 不得向大气或反应釜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5.3 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6、装置拆除前,必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6.1 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6.2 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3 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釜时间,确保不留死角。 6.4 吹扫置换及拆除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
4、以确保安全。 6.5 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反应釜夹套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6 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7、盲板的加、拆管理。 |7.1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7.2 须按拆除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7.3 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7.4 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7.5 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7.6 对槽、罐、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
5、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8、凡需拆除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8.1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8.2 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8.3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8.4 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8.5 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8.6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8.7 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8 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 10 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 5 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9、装置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0、动火、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
7、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 11、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12、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13、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14、装置交付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
8、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15、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 (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16、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17、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18、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且在打开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
9、确认,对所存酸、碱、乙醇、甲苯、原油、蒸汽、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19、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工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20、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21、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1.1 载重车辆、25 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水沟盖板、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1.2 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1.3 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
10、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22、临时用电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22.1 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2.2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2.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均不得超负荷使用。 22.4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电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路的装、拆必须由电工组负责作业。 22.5 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 已送电” 、 “已停电”标志牌。 22.6 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
11、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 上搭接焊把线。 22.7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22.8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严禁使用碘钨灯。23、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2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25、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26、拆除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27、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8、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 ,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