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2章第4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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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三、商业汇票(概念、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四、信用卡 五、汇兑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
2、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特征:(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基本概念理解:(一)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
3、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当事人 出票(出票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付款(付款)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自己付款(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后付款(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承兑
4、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出票(给收款人)背书背书持票人(被背书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
5、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追索权 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6、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2)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A6个月 B1年C2年 D5年【答案】:A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A3个月 B6个月C2年 D5年【答案】
7、:A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补充:汇票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支付方式不同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
8、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A20日 B1个月C2个月 D3个月【答案】:B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本票自出票日起()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A20日 B1
9、个月 C2个月 D3个月【答案】:C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5)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6)票据权利的抗辩。
10、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 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1、: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A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答案】:ABCD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三
1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A出票 B付款C承兑 D收款【答案】:AC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例题单选题】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称为()。A出票 B背书C承兑 D保证【答案】:A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1)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
13、的;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称为()。A出票 B背书C承兑 D保证【答案】:B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例题单选题】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称为()。A出票 B背
14、书 C承兑 D保证【答案】:C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4、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单选题】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称为()。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答案】:D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四)票据签章 1.概念:
15、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2.流程: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四)票据签章 3.无效行为: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第四节 票据
16、结算方式(五)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应记未记,票据有效 任意记载事项。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六)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1)概念: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1、挂失止付.(2)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票据种类: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备注:挂失止
17、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公示催告。(1)概念: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公示催告。(2)条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
18、明确。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多选题】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包括()。A刑事诉讼 B挂失止付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答案】:BCD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判断题】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答案】:错误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二、支 票(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
19、、付款人和收款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有()。A出票人 B保证人C付款人 D收款人【答案】:ACD【解析】: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1普通支票。其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左上角画有两条平行线后称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2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三
20、)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三)支票的出票 2支票的格式。(1)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补充: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
21、。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此外,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支票的格式。(2)相对应记载事项(单选、判断、分析)。该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A.表明“支票”的字样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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