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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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HILAI SCI AND TECH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证券大厦1626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
2、民币普通股(A股)二、发行股数:不超过2,500万股三、每股面值:1.00元四、每股发行价格:30.24元 五、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4月11日 六、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含本人通过杰兴顺、晶辉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3、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4、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晶辉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生、王兴平先生、王松涛先生、丁杰偲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5、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6、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西博智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大潮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吴亮女士、喻勤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
7、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4月10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承诺 1、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8、份(含本人通过杰兴顺、晶辉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9、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发起人杰兴顺、晶辉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 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发起人股东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
10、生、王兴平先生、王松涛先生、丁杰偲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 1、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11、,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起人股东西博智能、顺丰投资、富海基金、吴亮女士、大潮汕基金、合江基金和喻勤先生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12、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间接股东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杰兴顺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13、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晶辉健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干德
14、义先生承诺: 1、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
15、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 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 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干德义先生以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杰兴顺、易明莉和西博智能承诺: 1、 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16、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
17、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 自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本人/本单位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
18、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 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
19、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并
20、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 公司为稳定股
21、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一个年度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5%;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当上述、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项条件的规定。 (7)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 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
22、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3、约束措施 (1)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
23、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干德义先生承诺: 1、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在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
24、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其中设定的计划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50%; (3) 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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