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65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Sichuan Furo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1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8.45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5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100 万股 本
2、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3、、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嘉骏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4、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单位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 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委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5、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委对所持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委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本委亦保证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2) 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6、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25%。 (3) 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50%。 (4) 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
7、诺及减持安排。 (5)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8、规定作相应调整。 (7) 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8)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5月10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9、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10、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11、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嘉骏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2、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单位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 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13、月内,本委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委对所持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委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本委亦保证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6、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2) 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14、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25%。 (3) 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50%。(4)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志盈投资 /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15、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 (5)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16、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 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8)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17、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 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单位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 在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如果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
18、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19、行价格。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 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
20、),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数量:在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果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21、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 减持价格: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 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单位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22、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数量:在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果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
23、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 减持价格: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 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单位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
24、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南平铝业、冶金控股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科技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