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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3,336 万股(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1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33,336 万股 一、 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2、股不超过 73,336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 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亦为董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4、,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 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东毅国际(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5、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聚汇信、智信合达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6、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博润天成、盛达润丰、易达隆盛、银海嘉汇、新余宝璐、银安信通、时间创业、博聚广汇、智德汇、瑞德恒通、智合汇承诺 1、若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发行人股
7、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党彦峰(自然人股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8、(七)樊世荣、张长利(自然人股东)承诺 1、 若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9、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八)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10、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九)夏云、柳怀宝、何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11、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29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12、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
13、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73,336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
14、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亦为董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15、,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 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 东毅国际(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16、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 聚汇信、智信合达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17、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 博润天成、盛达润丰、易达隆盛、银海嘉汇、新余宝璐、银安信通、时间创业、博聚广汇、智德汇、瑞德恒通、智合汇承诺 1、 若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
18、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 党彦峰(自然人股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
19、相应调整。 (七) 樊世荣、张长利(自然人股东)承诺 1、 若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 若因派发现金红
20、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八) 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21、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九) 夏云、柳怀宝、何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
2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
23、政策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24、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
25、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26、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27、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28、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 宏观经济、
29、供需平衡、石油和煤炭价格、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属于煤化工行业,主要从事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烯烃产品、焦化产品、精细化工产品三大类。其中,烯烃产品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产品,主要客户为来自薄膜、注塑产品行业领域的客户;焦化产品主要为焦炭、煤焦化副产品等,主要客户为钢铁企业和其他冶炼企业;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纯苯、改质沥青、MTBE 等,主要客户为化工企业和其他冶炼企业。该等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客户下游行业需求的影响较大。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发行人业
30、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产品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2018 年度,发行人聚乙烯、聚丙烯产品营业收入占比约为 39.38%,毛利润占比约为 36.74%。目前,国内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尚需大量进口,存在较大的产能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Wind 资讯数据,2017 年度,聚乙烯缺口 1,179.79 万吨,聚丙烯缺口 317.79 万吨。发行人计划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一步扩大聚乙烯、聚丙烯产品的产能。国内聚乙烯和聚丙烯生产主要以石油作为原材料,国际油价的波动将带动国内烯烃产品价格变化,并影响发行人烯烃产品的盈利能力。 2018 年度,受焦炭市场供需关系
31、影响,焦炭市场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焦炭产品的盈利性较强,营业收入占比约为 42.60%,毛利润占比约为 47.32%。发行人生产焦炭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煤、精煤,受国内外煤炭市场影响,若未来原料供应价格及供应量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另一方面,焦炭产品下游主要为钢铁、冶炼行业,专属性较强,受宏观经济影响,若下游行业盈利水平下降,对焦炭需求增速放缓,亦将对发行人焦炭产品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宏观经济、国内市场供需平衡变化、石油和煤炭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均对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产品价格有重大影响,若因上述因素导致发行人烯烃和焦炭产品价格存在不利变化,将不
32、可避免地给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 原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现代煤化工产品的主要原料为煤炭。公司通过自产和外购的方式保障原料供应,2018 年约 59.46%依靠外购,40.54%依靠自有煤矿生产。未来,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建成投产,对原煤、甲醇、焦炭以及其他原材料的需求将增加,外购比例可能进一步增大。 发行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马莲台煤矿、四股泉煤矿、红四煤矿、丁家梁煤矿等自有煤矿的生产建设,提升原料自我保障能力。另外,经过多年经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较
33、大变化的情况下,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地提供合格的原料,或者他们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发行人煤炭成本(包含自采煤炭成本及外购煤炭成本)占发行人煤化工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2013 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下跌,至 2016 年下半年逐步回暖企稳,2017 年以来,煤炭价格呈上下震荡趋势,整体仍然维持高位。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发行人还可能增加外购甲醇、焦炭等其他原材料。如果煤炭、甲醇、焦炭以及其他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现代煤化工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公司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公司整体业绩波动。 (三) 市场竞争风险
34、 发行人所处的现代煤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未来行业产品需求增长持续放缓,市场供应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发行人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尽管发行人拥有产业链完备、技术工艺先进及循环经济成本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但如果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 安全生产风险 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及所用原料原煤开采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已按规定取得了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按照行业标准及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在现代煤化工产品生产方面
35、仍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不安全因素,在煤炭开采中亦不能排除顶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等不安全因素,因此公司未来生产活动面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对周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多次安全生产处罚,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七)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已确认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公司未来如不能持续符合日益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可能面临包括罚款、赔偿损失、责令停产整改等在内的安全生产处罚,并对
36、公司声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 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的现代煤化工行业以及所属原料供应煤矿的生产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我国政府目前正在逐步实施日趋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同时颁布并执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虽然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较好地落实了国家现阶段各项节能环保的要求,但随着
37、国家对环保重视程度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将会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政策及环保标准,公司的环保投入将会增加,环保成本相应增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未来公司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无法持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则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环保处罚,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八)环境保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环保行政处罚事项均足额缴纳罚款并已进行整改,该等处罚事项已经环保部门确认不构成重大环境违法和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虽已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但公司后续在生产过程中,如未按章操作、设备
38、故障或处理不当仍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如果公司不能持续符合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可能面临包括罚款、赔偿损失、责令停产整改等在内的环保处罚,并对公司声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 所得税优惠变化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开字201
39、209 号)中核定,自 2011 年至 2020 年对宝丰能源按照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认定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的批复(宁商发20158 号)以及关于确认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鼓励类目录外资企业的函(宁发改西部函2015151 号),自 2015 年到 2020 年,发行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中 40%属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优惠。 东毅环保于 2015 年至 2017 年均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 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东毅环保于 2016
40、年办理了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按照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 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优惠。 峰达化工于 2017 年 5 月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 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设立了子公司宝丰煤焦化。宝丰煤焦化于 2017 年 10 月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 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2018 年起,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 号),对于
4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018 年,宝丰能源、东毅环保、峰达化工及宝丰煤焦化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 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比例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所
42、得税优惠额(万元) 51,919.46 48,260.31 32,290.15 利润总额(万元) 428,330.99 333,382.17 191,207.01 占利润总额比例 12.12% 14.48% 16.89% 若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到期后未能延续,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七) 资产负债率较高以及偿债风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49.00%;最近三年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65、0.37 及 0.30,速动比率分别为 0.60、0.31 及 0.24。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大部分债务为短期债务,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公司存在一
43、定的偿债风险以及较大的短期偿债压力。 最近三年,发行人息税前利润分别为 240,840.58 万元、381,141.94 万元及 472,441.96 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4.48、7.51 及 10.0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7,219.00 万元、301,563.33 万元及 326,518.76 万元。上述指标显示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现金流。但若公司盈利出现波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不利变化,将影响债务的偿还。 (八) 发行人所属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生产经营风险 发行人所属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系公司自有煤矿,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
44、所生产原煤系发行人的主要原料来源之一。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顶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等。如果发行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如矿井生产非正常停顿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原料供应,使得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发行人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他资源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 发行人所属红四煤矿未取得核准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风险
45、 发行人子公司红四煤业所属红四煤矿系公司自有煤矿,目前处于停建状态。红四煤矿是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开工项目,2013 年 11 月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宁夏自治区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煤炭2013429 号),2014 年 1 月取得了宁夏国土资源厅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宁国土资预审字20141 号),2014 年 12 月取得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建选字第 250 号),2015 年 7 月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
46、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51860 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 号)要求,红四煤矿停止建设,未被列入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 号)的联合惩戒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函(宁政函201795 号),“将继续支持发行人依法办理项目核准、采矿许可证手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出具证明:“由于国家自 2016 年起三年内停止煤
47、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目前红四煤矿尚未核发采矿许可证。”宁夏国土厅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出具证明,针对 2015 年 10 月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对红四煤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银国土行兴处字201517 号)以及 2015 年 11 月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就红四煤业擅自在红墩子矿区红四井田勘探煤炭资源的勘查行为进行处罚(宁国土资罚20155 号),证明违法案件均已结案,罚款全部足额缴清,应当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宁夏发改委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和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证明,确认红四煤矿虽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除按照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及临时工程的施工外,执行了停止建设的要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18 年 4 月 28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6 号),明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 号)中“从 2016 年起,3 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根据该规定,红四煤矿不再受限于“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发行人已经按照上述政策调整向有权部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