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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桥式起重机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 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 GB/T5972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89182006钢丝绳及其它相关文件而制定第二条 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是高空作业,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在用的各种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包括:通用吊钩起重、抓斗起重机及单梁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第三条 起重机安装(一)起重机安装应符合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规定。(二)对吊车起升系统使用的轴类等零件,应有出厂合格证,防止因
2、零件不合格而发生事故。(三)起重机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组件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安装未经试验鉴定的新型部件。(四)斜梯、空中走廊等的安全装置的安装参见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四条 起重机的使用、维护和运行(一)对新安装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才能使用。(二)起重机操作人员身体状况要符合工种要求,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际操作,理论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可独立操作。(三)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准歪拉斜吊,不准吊拔埋在地下起重不明的物件,在无安全措施时不准吊运氧气瓶、乙炔瓶、高压容器等具有爆炸性和易燃性物体,吊运赤热钢材等物体的钢丝绳不
3、得直接拴绑赤热件。用两台起重机吊重物时,起重机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起重的总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额定起重之和。(四)起重机卷扬、提升、行走和旋转系统的传动机构,控制器必须有效可靠。司机执行操作任务初始(包括接班、中途换车操作等),起吊重物前,必须进行空负荷运转,检查和确认各制动器和行程极限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故障未排除前不准使用设备,不得带负荷拆装检修和调整各机构的制动器。(五)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丝绳负荷不许超过最大允许负荷使用。(六)钢丝绳应遵照GB/T59722006起重机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或报废。 (
4、七)起重机械用的卷筒、滑轮和传动齿轮等重要部件的使用、维护及报废标准参见 GB/T6067-85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规定。(八)起重机其他零部件因磨损、腐蚀、变形和裂痕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及时进行修理或鉴定更换.(九)支承起重机梁,立柱房架,基础等构筑物及轨道安装必须稳固,能安全承受起重机运行的最大负荷。如更新改造起重机,增加起重量,增大轮压,对构筑物必须进行验算加固,严禁盲目加载。(十)起重机桥架等金属结构应定期进行防腐维护,露天的机电设备应有保护罩。(十一)露天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装置。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十二)一般检查与维修 1.一般检查 a.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环境
5、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管路、容器和阀等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b.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时间和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a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和变形等情况;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2.维修 a.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b.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
6、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c.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d.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将起重机移至安全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第五条 桥式起重机的检验鉴定(一)检验时间。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检验一次;2.经过大修、新安装或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检验;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检验;4.经过暴风、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机构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使用前检验。 (二)厂矿设备
7、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起重机检验鉴定计划报机动部,机动部及时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并保存鉴定后的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机动车辆管理职责第二条 办公室是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机动车辆的法令、法规和制度;(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机动车辆事项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三)全面掌握机动车辆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为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四)审核和汇总机动车辆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8、(五)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第三节 机动车辆选型、购置与更新管理第三条 选型、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要根据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可维修性进行选型论证。既要考虑统一车型,便于管理,又应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需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时,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和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车辆购置与更新申请,上报公司,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编制购置更新机动车辆年度计划,由供应部采购。第五条 新购车辆到货后,办公室负责对车辆验收,并对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机动车辆年检工作。第六条 机动部要建立健全
9、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购置机动车辆。第八条 新购机动车辆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四节 机动车辆调配管理第九条 机动车辆调拨必须有利于经营、生产和建设,有利于管理和使用,提高利用率和运输率,增加经济效益。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厂矿内部调拨时,执行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管理。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外卖时,按国家关于车辆交易、转卖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机动部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调拨后,应立即变更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公司内部转移或调拨,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五节 机动车辆台帐管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按其类别,建立健
10、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其中包括 (一)机动车辆管理台帐;(二)机动车辆更新管理台帐;(三)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四)机动车辆报废管理台帐;(五)机动车辆改型管理台帐;(六)机动车辆节油管理台帐;(七)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台帐;(八)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台帐。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帐、物相符,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纳入计算机管理。第六节 机动车辆节油管理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制定节约用油技术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单位实施。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搜集机动车辆节约用油的新技术和先进经验,组织推广应用,确保完成矿下达的机动车辆节油项目
11、任务。第七节 机动车辆改型管理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凡是改变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和结构的,称为机动车辆改型。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改型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要求,经济合理的原则。立项必须有申请,方案有审批,竣工有验收,原始记录齐全。第二十二条 对机动车辆改型后,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矿科技成果有关制度执行。第八节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保养和修理的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故障,恢复技术性能,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节约燃料和备件等消耗,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运输效率。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大修理是对整机进行一次性恢复
12、的修理,使其技术状况和工作性能恢复原有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达到大修理标准,由车属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机动部按机动车辆大修理范围、大修理周期并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审定,编制机动车辆年度大修理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平衡,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年度大修理计划。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大修竣工后,由机动部、办公室、车属单位有关人员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车辆,由车属单位与承修单位交涉处理。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二、三级保养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利用率的重要保证,例保项目要纳入各单位计划管理,按期进行保养。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二级保养周期为7000-8000公里。三级保养周期
13、为35000-40000公里,要按二、三级保养规定周期,对车辆实行例保制度。第九节 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第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被迫停止作业或虽然继续运行使用,但必须进行修理,称为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第三十条 机损事故分级 机损事故分为特大机损事故、重大机损事故和一般机损事故。(一)特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为特大机损事故。(二)重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之间(含50000元)为重大机损事故。(三)一般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间(含10000元)为一般机损事故。一般机损事故标准以下的按机动车辆故障处理。第三
14、十一条 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由机动部、办公室管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机损事故时,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处理和抢修,并制定防范措施。第十节 机动车辆报废管理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使用达到规定报废年限,必须实行强制报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辆可申请报废。(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三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二)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大客车十四年,矿山特种车十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理价值的。(三)汽车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能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的
15、百分之二十。(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五)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易修复的。(六)尾气排放和噪声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报废必须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机动部审核,财务部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申报莱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销户手续。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报废批准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废车回收手续,到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注销。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报废回收处理,按地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报废后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销帐。第十一节
16、机动车辆数据统计管理第三十七条 数据统计管理是对机动车辆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数据统计反映机动车辆作业率、车辆状况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制定维保计划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各车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准确反映本部门的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 运输统计台帐和运输统计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规格化和统一化,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第四章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第二节 细 则第三条 压力容器:是指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
17、围内的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二)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三)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第四条 安装、试车、验收(一)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对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安排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二)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三)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
18、证,并在资格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工作。(四)压力容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1.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已移交使用单位的除外);2.压力容器的安装记录;3.安全附件校验记录;4.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组对焊接记录及检验报告;5.压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记录及复验报告;6.耐压试验记录。(五)大型和关键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共同参加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使用与维护管理(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和专
19、业技术归口管理。(二)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压力容器的产权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收集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有关资料;3.机动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三)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四)压力容器安装(或修理)的验收及试车工作。(五)制定并检查压力容器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规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和最高(或最低
20、)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式,开停车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顺序、检查周期和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判断方法,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4.压力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检查方法。(六)检查压力容器运行和维护(或维修)情况。(七)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和安全附件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八)对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操作和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九)对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十)提高在用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水平。(十一)压力容器的租赁必须经机动部审查同意后办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满足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
21、理的各项规定。承租单位必须有发租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承租单位必须满足发租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十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使用:1.压力容器没有注册登记;2.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3.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十三)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发生的异常现象,必须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压力容器承压使用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工作。(十五)室外安装的
22、压力容器应处于良好和可靠的避雷保护范围内。盛装易燃、助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静电保护接地装置,并必须定期检查,条件许可的单位还应设立隔离墙或防火区域。第六条 定期检查(一)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实施。专业检验人员须经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按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机动部。(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四)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压装置、参数监测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五)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23、六)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压压力容器时,不应低于2.5级。 3.压力表的量程应为压力容器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为宜。 4.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七)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周期应符合如下要求:1.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2.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第四章 工业锅炉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工业锅炉的管理。第二节 细 则第二条 锅炉管理职责分工(一)机动部负责生产系统工业锅炉的归口管理。(二)机动部负责办理锅炉安全
24、使用合格证,并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锅炉司炉工培训和操作证管理。第三条 工业锅炉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二)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蒸汽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四)锅炉的排烟与排灰,应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五)投入运行的
25、锅炉,必须制订下列规程和制度:1.使用与维护规程2.岗位运行记录制度3.水质化验制度4.交接班制度5.巡回检查制度(六)运行及新安装的锅炉必须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并制订水质标准和对水质的管理办法,定期对软水及蒸汽品质进行分析化验,该项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七)对运行的锅炉,要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要求定期检验。(八)锅炉设备的维护要执行有关规定。第四条 工业锅炉的档案管理(一)工业锅炉的档案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档案。(二)每台工业锅炉都要建立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1.技术规范和产品说明书。2.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3.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气量计算资料。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6.锅炉安装记录和调试记录。7.锅炉历次大、中修技术记录及改造记录。8.运行中试验记录。9.设备事故记录,运行中异常现象及处理记录。10.运行和检修规程。第五章 相关记录1、机检验报告2、运行记录3、检修记录第六章 附 则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办法由机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