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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律责任探讨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代写论文 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
2、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代写毕业论文 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本文研究的会计法
3、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四)会计人员
4、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
5、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误区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
6、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2素质低下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代写工作总结 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
7、的途径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参考文献:1黄继好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J理论界,2004(10)2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
8、分析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6:353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2)4李明辉浅谈会计人员法律责任J财会月刊,2003(3)5孟昭稳新会计法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J中国农业会计,2005(3)论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论文关键词:企业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
9、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
10、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
11、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
12、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
13、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
14、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
15、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试论会计法律责任-一浅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健全和完善。会计法也不例外。在我国,会计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与整个法律体系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一种专业法律责任。行政法规较之刑法与民法这两种责任来说,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有其特殊之处,即主要强调行业处罚。 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个高风险性的新兴行业,政府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注晤会计师的行为,其中,涉及注朋会
16、计师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执行),以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1998年1月14日执行)、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有些地方的阐述还比较抽象与原则,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宣传。但不管怎样,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1986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17、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在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中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使得各主体之间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册会计师界都用一种崭新的眼光来衡量他们的工作以及应承担的
18、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民事责任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加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由于我国法律中尚无对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卷人法律纠纷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由于债务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失,但原告也要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通则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资、验证、会计、审计
19、、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5倍以卜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
20、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论文关键词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笔者认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
21、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会计法第28、42、43、44、45、46条等条款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应未雨绸缪,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
22、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琼民源事件是单位负责人指使单位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典型例子。琼民源上市之前是海南一家探索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开发新路的股份公司,本可以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琼民源的管理者知法犯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通过会计造假的非法手段,使1996年度虚增利润54亿元,虚增资
23、本公积657万元,以掩饰其业绩不佳的真相。最后,有关造假者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
24、。所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会计法第28条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 2。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
25、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单位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
26、假舞弊行为。首先,单位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单位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在各个环节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
27、等行为的发生。 2001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原中国医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住院部主任石巧玲贪污近千万元巨款一案。这起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贪污公款900余万元、挪用公款37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震惊了京城卫生医疗系统。石巧玲早先在住院部做财务工作,最后做到住院部主任的职位。石巧玲采用的是勾结外人冒用病人姓名贪污公款的手段,这需要她每贪污一笔都要做假单据,很容易被人发现。然而,在长达4年之久的时间里,石巧玲就是利用这种“最笨的方法”,利用医院自身所有内部控制制度上的漏洞,贪污公款1098万余元,最终被判了死刑。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
28、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对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肿瘤医院仅将预交现金扣除出院退款后的余额缴存银行,使得现金核算与管理所要求的收支两条线成为一纸空文,医院的财务处从未得到授权审查住院部账目,对住院部的明细账和原始票据从未审查过,导致住院部现金管理长期处于真空地带。如果肿瘤医院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授权批准控制,明
29、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石巧玲不可能利用这种方法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作案。 4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
30、单位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有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制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
31、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高级会计实务,北京现代出版社2003年版。 2何剑波主编:高级会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学习指南,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年版。浅析关于注册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独立审计准则 论文摘要:由于国际国内一系列财务丑闻的爆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地位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本文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历来是全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32、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为此,各国政府大多制定了法规及专业准则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能确实遵守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从而间接地避免因犯错而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于20世纪80年代恢复虽然仅二十几年的历史.但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正在逐步扩展。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开始引起业内外理论和实业界人士的关注。目前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
33、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 例如.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规定过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通则对于社
34、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几近空白。在2002年之前.我国没有一起针对与上市公司审计有关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责任为零。承担民事责任相对较多的主要是在验资业务中。针对投资者起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公司及事务所等责任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专门发布暂不受理的通知。可见在2002年以前投资者并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资格。 3.独立审计准则地位过低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标准.在西方国家.审计准则是重要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惟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
35、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 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法虽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从而影响了有关部门做出结论及判决的公正性。
36、5.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从会计界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悟尽职守。会计界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1)执业过程没有惜守执行准则;(2)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从法律界的观点看.只要审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审计报告。法律界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也即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1)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2)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
37、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以外还有很多法律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间又存在着失调性。所以.要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适当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同时要细致具体具备可操作性.使注册会计师法成为从法律角度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2、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分歧.直接原因是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8、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无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在修订之中通过完善立法以消除争议从法律上界定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和地位。应将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挂钩,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可增加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条款.使得审计准则与法律关系密切.甚至将审计准则作为法律的解释。独立审计准则可用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做到合理保证.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当其与注册金计师法等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来判断。 3.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批准的各种行政规章中
39、都有规定。其中不少冲突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所致。因此.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应以注册会计师法的规范为主.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为辅主要以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 4.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合理保证的标准 目前对上述问题.独立审计准则有规定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模糊.适用时难免引起歧义。笔者就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提出以下观点 (1)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为其归责原则。理由是其一,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
40、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精神;其二.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空间的需要。 (2)对合理保证问题进行必要规范。对合理保证问题.会计界与法律界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应是判断的标准之一但不应是惟一标准.还应结合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的法律来做出综合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应对合理保证做出原则性规定。 5.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任何承担责任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在实践中要分清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借以量化注册
41、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借鉴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6.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免除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缺乏责任免除的规定而国外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内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993年证券法第11节的免责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加入有关法律责任免除的条款。 7.加大行业宣传.改进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之一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优势是使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准确的分离成为可能。因此.行
42、业组织自律管理成为现代经济普通采用的方式。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尽快转变角色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民间自律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强调独立审计准则的重要性强化法律意识.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地提高执业水平。试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 审计质量组织形式 法务会计 论文摘要:目前注册会计师面时的法律责任有逐渐加大的趋势。在此形势下,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对策合理地减轻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从提高审计质量,改变组织形式和提升审计准则地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背景:法律资任的明显加 最近两年,一场诚信危机席卷全球,从2001年的银广夏、安然到其后的世通、施
43、乐、默克等等,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再也无法合上,而每一桩造假丑闻都令会计师界遭受一次重创,甚至直接拖垮一家已积累了很多年的事务所,如银广夏之于中天勤、安然之于安达信即使相关的事务所未被拖垮,世人质疑的声音、怀疑的态度也令他们如坐针毡。尽管业界也有人一再声称板子不应该只打在会计师身上、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对策,但与全球对会计师身上,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对策,但与全球对会计师界的质疑相比,这种声音显得十分微弱 在这些事件的推动下,监管当局出台了一个又一个法案法规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会计师的行为,对会计师的责任追究也更加严厉了。例如美国在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期一奥克斯利法案( Sar
44、banes - Chilees .Act of 200?)中不仅细化了对违法会计师的处罚措施,而且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会计师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大加重。而在我国,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以前更加明确,份量也比以前加重2003年元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听)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
45、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少、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全球范围来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追究都比以前更加严厉了。 面对日益加大的法律责任压力,本文试图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讨论怎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 二、对策:如何避免过度担责 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成果,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要做到这一点,特别注意几个方面的努力: 1、注册会计师应在独立性方面进一步加强自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独立审计准则中也将此单独列
46、了出来传统上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主要指从事审计人员是否持有被审单位股票、是否与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关系密切等但随着事务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审计的独立性受到新的方式的损害、人们进一步关心的是从事这些非鉴证服务是否会影响从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表明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不应从事哪些业务但在美国,哎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却明确抑宁:执行仟何发行证券的公司,任何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同时不得提供如下业务,否则为非法:(1)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2)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
47、3)评估或估价业务、公证业务或出具实物捐赠报告书;(4)精算业务;(5)内部审计外包业务;(6)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7)作为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很行服务;(8)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9)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所规定的未被许可的其他业务。虽然该法案是美国国内法案,但对我国CPA执业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业界有很强烈的呼声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走多元化道路加快发展非鉴证服务,为了避免走弯路,我们完全可以吸取国际上已有的教训,借鉴别人的经验来发展自己的事业,既发展非鉴证服务来拓展业务,又积极主动避免任何有损于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做法。 2、.承接业务前加强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考察,避免掉人陷阱。诸如对管理当局品行的考察,所面临压力考察等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