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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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2003年7月9日税总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明确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调整时可以转回,该差异为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分别介绍如下: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
2、售。当年新开工“欣欣小区”项目,4季度收到预收款2600万元(注:暂不考虑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当年亏损180万元;2004年13季度预售收入分别为85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本年利润均为借方余额,分别为:30万元、80万元、120万元,4季度初开发产品完工,第4季度“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580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3000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160万元。2005年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年“欣欣小区”项目主营业务收入6750万元,其中:预收款转入27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0万元。假设普通住宅的预计利润率为15%,所得税适用税率33%,无纳税调整项目,汇算清缴
3、2003、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 一、应付税款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2600*15%-180=210万元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所得税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 贷:银行存款 69.3 (3)借:本年利润69.3 贷:所得税 69.3 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160-1
4、20+3150*15%-3000*15%=1062.5万元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13季度已交税金=(850+1100+1200)*15%*33%=116.3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1)借:所得税 23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234.3 贷:所得税 234.3 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1350-2750*15%=937.5万元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1)借:所得税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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