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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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律师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 司法厅 桂价费2010438号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一、 代理行政、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l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4.5% (每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3%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2%5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二、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
2、0-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3)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000-15000元/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元/件。(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三、计时收费标准:1001500元/小时四、计件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500-8000元/件五、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
3、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六、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七、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八、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仍由一审律师负责
4、办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70%;律师事务所另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90%。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经与当事人协商,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桂价费2010438号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5、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6、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
7、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司法厅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
8、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接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Z-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接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
9、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Z-作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10、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一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仍由一审律师负责办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70%;律师事务所另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应参照一审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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