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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九江石化禁烟区禁烟管理规定制度编号GJJSH-B-43-060-2013-1-G3-0800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1主办部门安全环保监督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监察处、工会、工程建设部、综合管理部、武装保卫部、消防支队、生产经营部、机动处监督检查者安全环保监督处审核部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信息中心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监督处签发日期2013年10月9日废止说明原九江石化禁烟区禁烟管理规定(九江分公司生200712号)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0日制定目的加强对禁烟区的安全管理,杜绝
2、在禁烟区吸烟和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适用范围九江分公司(含资产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人员、承包商和外来培训、检查及参观等人员。约束对象禁烟区禁烟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业务类别纪检监察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资质和清出管理实施细则业务类别纪检监察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九江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九江石化禁
3、烟区禁烟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中国石化安2007421号)以及公司HSE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禁烟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在禁烟区吸烟和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因工作需要携带火种的除外,下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1.2 凡进入九江石化禁烟区工作或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1.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禁烟区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劳务用工和在本禁烟区内从事检维修、施工等作业的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及
4、其他人员进行本规定的学习宣贯并严格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本厂职工:指九江石化所属各单位正式职工和劳务用工。2.2 合同单位人员:指与九江石化签订有关业务合同,在禁烟区内从事生产、施工、检维修、技术服务、物资供应送货、产品销售提货以及培训实习等人员;2.3 非合同单位人员:指除以上两类人员之外的临时进入禁烟区的人员。3 职责3.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修)订本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禁烟区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3.2 消防支队负责对禁烟区进行日常检查,并对各单位检查上报的违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对本厂职工、改制单位人员的违规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合同单位人员的违规情况报纪委监察
5、处;非合同单位人员的违规情况报武装保卫部。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消防支队上报的本厂职工、改制单位人员的违规情况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并按工作程序经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下文执行。3.4 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对公司领导班子讨论的结果进行审议,通过后交人力资源部下文执行。3.5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合同单位人员的违规情况按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资质和清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3.6 财务部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考核资金进行管理。3.7 武装保卫部负责对进入生产区1号门、2号门、7号门、煤制氢南门、焦化西门的人员是否携带香烟、火种进行禁
6、止提示并配合消防支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情况报消防支队。负责对消防支队上报的非合同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3.8 机动处、工程建设部、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对禁烟区内主管的施工项目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并对检查出的违规情况报消防支队。3.9 物资中心、销售中心分别负责向供应商和提货客户宣传告知本规定,并对其在禁烟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情况报消防支队。3.10 接待单位负责向临时进入禁烟区的有关人员宣传告之本规定,并确保其严格执行。3.11 各禁烟区管辖单位负责对本禁烟区内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纪情况上报消防支队。4 管理内容和方法4.1 禁烟区范围的界定
7、4.1.1 以生产区1号门、2号门、7号门、煤制氢南门、焦化西门为界,围墙内所有区域;4.1.2 码头栈桥以内区域(含船舶);4.1.3 供水车间生活水装置区域;4.1.4 油品中转站大门以内区域;4.1.5 空分装置大门以内区域;4.1.6 九江石化规定的其它禁烟区域。4.2 严禁在九江石化禁烟区吸烟和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检查发现有违反此规定的,除立即制止和没收所带香烟和火种外,按以下规定处理:4.2.1 在禁烟区吸烟a) 正式职工在禁烟区吸烟的,给予开除厂籍行政处分;其它用工在禁烟区吸烟的,一律清退(劳务用工由劳务输出单位比照本规定处理),用工单位要登记备案,今后不得再次录用。b) 合
8、同单位人员在禁烟区吸烟的,按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资质和清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c) 非合同单位人员在禁烟区吸烟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其进入资格、个人罚款2000元外,并交由武装保卫部处理。同时对负责接待的单位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4.2.2 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a) 正式职工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的:领导干部一律免职,普通职工一律离岗培训;其他用工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合同(劳务用工退回原劳务输出单位,并建议劳务输出单位予以辞退,并终身取消其准入资格)。b) 合同单位人员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的,按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九江分公司承包商资质和清出管
9、理实施细则执行。c) 非合同单位人员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其进入资格、个人罚款1000元外,并交由武装保卫部处理。同时对负责接待的单位与分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4.2.3 以上人员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3 在单位辖区或责任区内经检查发现有吸烟现象的,经查实并确定当事人的,一律按本规定4.2条处理;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由辖区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承担责任,每发现一个烟头扣发单位奖金5000元;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共用区域,每发现一个烟头扣发奖金5000元,扣奖金额由共用单位分摊。5 监督、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消防支队、武装保卫部、机动处、工程建设部、综合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对禁烟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九江石化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6 应形成的记录6.1 HSE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6.2 违规处理通报6.3 承包商考核评价记录7 附则7.1 本规定起草人:李志刚。7.2 本规定审核人:帅海平、王 敏、仲建文、胡继平、胡云辉、罗重春、王路军、杨爱蓉、周皇旗、谢水长、罗敏明、 赵全根、严明、杨太兴、邵建波、樊春水、张建惠、张义浔、钟卫湘。7.3 本规定审定人:谢道雄。7.4 本规定批准人:覃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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