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共45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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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年年共计301页,40万字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 法律 | 法规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法规编号法律法规名称最新实施日期适用范围页码一、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全文适用5-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全文适用9-1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全文适用17-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全文适用29-4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全文适用44-486.中华人民共和国
2、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07-01全文适用49-5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全文适用52-55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全文适用56-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第五章(33、36、37)62-67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第1章(6、8、11),第三章(28),第四章(31、34、35、41),第五章(51、53),第六章(61)68-7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07-01第四章(41)75-8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10-26第一张(9),第二章(13),第三章(1
3、3、19、20),第四章(30、31、33),第六章(50、51、56、57)81-85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01-01全文适用86-88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11-05全文适用89-96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01全文适用97-105二、行政法规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除除第二章(10、12、14、15),第三章(20)外适用106-10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除除第一章(2、3),第二章(12),第三章(14、16、17)外适用109-11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2011-11-08第一章(1),第三章(19、21),第四章(33)112-1131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01-01第二章(14、15、16),第三章(20、21、22),第四章(32、34),第五章(40、43),第六章114-119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01-01全文适用120-121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6-08-01全文适用122-131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废除除10、11、12、17、20外适用132-134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全文适用135-1372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5、程序已废除全文适用138-139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09-01全文适用1402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03-01全文适用141-1472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09-01全文适用148-151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1998-01-01全文适用152-1532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008-10-01全文适用154-1573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 2002-06-01全文适用158-15931.地下水质量标准1994-10-01全文适用160-16132.一般工业固
6、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全文适用162-165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全文适用166-16834.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3-03-01全文适用16935.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008-10-01全文适用170-17236.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2016-08-01全文适用173-1793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12-03氨气180-1823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20-01-01全文适用183-1843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7、2017 年版)2017-07-28全文适用185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全文适用186-187三、部门规章41.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3-10-09全文适用188-18942.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1992-01-01全文适用1904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12-02第三章(18、19)适用191-1934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6-16全文适用194-19545.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2005-08-01全文适用196-19946.国家重点环境保
8、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已废除全文适用201-20247.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10-05-04全文适用203-20448.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10-20全文适用205-2074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已废除全文适用20850.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09-01第16、19、21条适用209-210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02-01第6、7、9、10、12、13、15、16、17、18、21、22、23条适用211-2145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2006-3-31第14条214-2155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9、规定1988-12-20(扔有效)第7、8、9、13、17条适用21654.关于印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11-17第6、9、10、11、12、13、14、26、27、28条适用217-2195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07-07全文适用219-2255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01-01第9、10、11、12、14、15、16、17、18、19、20、21、28、29条适用226-2285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1-10全文适用229-236四、地方性法规58.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2010-06-22全文适用237-24359.上海市生
10、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07-01全文适用244-2496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09-01全文适用250-2526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07-01第一张(7),第二章,第三章(34),第六章适用253-25862.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04-13第二章(18、20、23),第三章,第四章(41、42、43),第五章适用259-2636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06-1全文适用264-26864.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3-18全文适用269-27265.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01-01全文适用27
11、3-2776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06-29第二章(5、6),第四章(4)适用278-27967.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7-01全文适用280-28368.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07-01全文适用284-28769.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03-30全文适用288-295五、其他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2017-01-01全文适用296-3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2、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13、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
14、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15、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16、,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0资料库】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8、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
19、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
20、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
21、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
22、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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