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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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许可、公开行政许可和高效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2、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
3、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第二章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一)有无在自行制定的
4、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三)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六)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七)有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联合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
5、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第十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
6、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第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
7、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第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章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8、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做好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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