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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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加快草原保护建设,对于恢复生态,改善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
2、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
3、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村与村、组与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村组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二)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草原所有权的争议和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
5、,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三)县与县、县与州、市、地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处理;(四)县与省属以上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五)州、市、地区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
6、活设施。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划拨和占用草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第十四条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草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修建
7、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按期归还,并视其植被损害程度,按当地草原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其草原植被损害程度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复的,按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补偿。造成根本性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的,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国防或紧急抢险临时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完毕须及时归还。第三章草原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使用者可少量开垦草原种植其它农作物。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一)开
8、垦后造成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二)因土壤贫瘠、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农作物产量很低的;(三)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第十六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限量采挖,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第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草原进行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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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草原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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