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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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编制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并统一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五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
2、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应明确各个地块的兼容性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1规定执行。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1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0.2-0.451.6-4.50.2-0.351.6-5.5商业用地0.3-0.550.6-3.00.3-0.51.5-5.0工业用地不小于0.5不小
3、于0.6注: 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5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一般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2公顷以上,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地块。 第九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2-1规定的上限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2公顷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
4、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注: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净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公厕等。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地块须配置一座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第十三条
5、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须配置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须配置不低于4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三、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须配置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四、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须配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 地 分 类绿 地 率交通枢纽、仓储10%工业用地10%20学校、医院、疗养院35%商业、市场10%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
6、施、宾馆等30%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7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7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至少有一个边(大于10米)与市政公用道路相邻。二、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三、采用开敞式,便于休憩、散步和交往。 第十六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1棵树
7、(胸径大于5厘米的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十八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
8、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第十九条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第二十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自行车1.0辆/户机动车0.5辆/户二、廉租房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自行车1.5辆/户机动车0.2辆/户 三、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机动车(车位/
9、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0.5餐饮、娱乐1.73.6办公楼0.50.4商业场所0.37.5体育馆2.520影剧院0.815展览馆0.21.5医院0.21.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本条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表41控制。第二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独立式住宅的
10、间距按表42控制。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建筑间距指标控制表41建筑性质对象建筑高度区域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之间的间距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建筑山墙与主要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南北向东西向夹角小于30度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夹角大于60度不开窗无窗对有窗窗对窗居住建筑居住建筑1至7层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为6米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为6米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最小为6米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
11、提下可不限最小为6米最小为6米低层相对:6米多底层相对:8米多层相对:10米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最小为6米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最小为6米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最小为6米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不限最小为6米最小为8米低层相对:6米多底层相对:8米多层相对:10米注:山墙长度超过16米的均按主要采光面控制间距 表中最小间距还应满足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建筑间距指标控制表42建筑性质对象建筑高度区域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之间的距离高层山墙与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垂直布置时高层山墙与高
12、层、多层、低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层建筑山墙与其北侧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建筑山墙与其东(西)侧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开窗开窗南北向东西向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大于7层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24米。建筑高度超过90米的按90米计算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24米。建筑高度超过90米的按90米计算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24米。建筑高度超过90米的按90米计算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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