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问题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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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2、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
3、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三、雅致股份:由于会计处理不
4、当导致税收处罚(申报期2006-2008年)1、公司税收违法违规情况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深国税南处20070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月至2006年度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元,并对公司处以少
5、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09,400.83元。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
6、较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另外,公司就少缴税款的具体原因和公司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作了详细的介绍。【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
7、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1)发行人因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中的收入确认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理解错误,并非是发行人的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不真实。(2)发行人的因
8、出售废料问题、拆装用料问题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水准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会计差错,并非是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2、公司子公司税收违规情况报告期内,苏州雅致发生逾期未缴纳税款违规行为一次,涉及税款17.72万元,滞纳金88.59元,该公司已于2007年4月11日缴纳滞纳金;2006年1月24日,北京雅致因逾期申报行为而受到北京市通州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元。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在2006年6月22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南罚处(简)2
9、0061189号):华南建材宝安分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千元),发票代码:4,发票起号:,发票止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元。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雅致、北京雅致、华南建材宝安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申报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等税收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且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三、阳谷华泰:所得税和增值税罚款1、发行人受到的处罚(1)阳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10月24日至2007年12月22日对华泰有
10、限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检查,认为华泰有限存在以下行为:2006年6、7、8月收到财政补贴款109,325.00元,应查补企业所得税36,077.25元,2006年华泰有限对该纳税调整项目实际未申报缴纳,造成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077.25元。阳谷县地方税务局为此出具了处罚意见,处罚意见决定:对华泰有限处以罚款18,038.63元,补交所得税 36,077.25元。该罚款及补交所得税款华泰有限于2008年1月18日缴清。(2)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对华泰有限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情况
11、进行检查,发现华泰有限存在“赠送礼品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和顶账车当月销售未做收入少计提增值税”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因此要求阳谷华泰补缴增值税合计117,851.91元,并对阳谷华泰处以罚款58,935.00元。阳谷华泰已于2009年11月4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罚款。2、子公司受到的处罚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7月6日对进出口公司2006年4月19日至2008年11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进出口公司存在2006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2,569.00元,决定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0月将罚款缴清。保荐机构核查后
12、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局的处罚金额很小,均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事项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障碍。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已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聊城市国家税务局也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律师意见:阳谷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缴税收现象,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行为”。聊城市国税局出具了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发行人受到处罚所
13、涉事项、进出口公司受到处罚所涉事项均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进出口公司已按要求缴纳以上罚款。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进出口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已终结,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四、上海凯宝: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费用发票管理不合规凯宝有限2006年度支付专家的讲课费等3,443,182元以及支付聘请的临时销售人员费用16,079,545元。本公司对临时聘请销售人员费用中的11,963,76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57,751.26元,其余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
14、处2008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对凯宝有限追征临时销售人员费用的个人所得税514,975.94元,并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家讲课费和临时销售人员费用处以共计808,397.09元罚款。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处2008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宝有限的税务处罚属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罚决定,可由涉税个人承担”。凯宝有限已向相关责任人收回代缴的罚款。凯宝有限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
15、发票金额8,534,557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决定对凯宝有限处以426,000元罚款。凯宝有限已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说明:“我局2008年7月10日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凯宝有限的违法行为系凯宝有限在会务费、住宿费支出的发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经我局检查后企业已自查并纠正。该企业在2006年度的会务费、住宿费列支中的不合法发票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
16、09年9月29日出具了关于奉贤区税务局对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期依法纳税证明的认定函,同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分局对于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对发行人处罚的认定,确认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税务处罚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发行人已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对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相关涉税支出作了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发行人针对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相关涉税支出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律师对发行人税务处罚事项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7、:发行人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会计师对发行人税务处罚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针对沪地税奉罚一2008186号相关涉税支出,根据税务机关意见,应将该等罚款列为代扣代缴个人款项核算,发行人已如实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针对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相关涉税支出,发行人已将该等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是恰当的。会计师对发行人假发票、不适当发票的处理结果核查后认为:发行人2006年度列支的会务费、住宿费发票中发现假发票、不合法发票金额8,534,557.00元,上述会计
18、凭证的瑕疵并不改变交易的经济实质,发行人的费用真实发生,应当作为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此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沪地税奉罚二20081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以上违法事实决定对发行人处以426,000.00元罚款,由此发行人已经承担了该等费用所衍生的税务风险。因此,发行人将不合规发票作为费用处理的核算方法可以确认。五、南方泵业:申报前由于少计收入而补缴增值税1、发行人的税务处罚2009年6月22日,因发行人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导致一笔水泵销售业务未作纳税申报处理,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其作出余杭罚(2009)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发行人补缴增值税14,52
19、9.91元,并对发行人处罚款7,264.96元。发行人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事后,发行人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有关税法和财务会计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能力,自此,发行人未发生过类似违规行为。2010年2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局对发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2、南丰铸造的税务处罚2007年10月15日,因南丰铸造(当时企业名称为杭州余杭东塘之江铸造厂)将一笔非应税项目的采购业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未健全企业仓库库存账,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其
20、作出余杭罚(2007)2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发行人补缴增值税3,099.24元,并对南丰铸造处增值税罚款1,549.62元及因未健全仓库账罚款1,000元。南丰铸造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健全仓库账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事后,南丰铸造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有关税法和财务会计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能力,自此,南丰铸造未发生过类似违规行为。2010年2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南丰铸造已经及时补缴相关增值税、健全仓库账并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局对南丰铸造作出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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