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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行政处罚决定书3篇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_罚 号当事人:_ 单位名称:_单位地址:_法人代表:_ 性别:_ 年龄:_住址:_当事人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_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的行为已违反 _依照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或 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印章)年 月 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公司:被处罚人:*公司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
3、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
4、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xxx年七月十四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
5、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xx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xx、张xx。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6、;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
7、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二*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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