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doc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
2、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四)
4、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三)供水工程中的
5、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
6、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
7、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四)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
8、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产品材料
9、和配方;(三)生产工艺及简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六)产品设计包装;(七)产品说明书;(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九)完整产品样品。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生活 饮用水 卫生 监督管理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