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doc(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目 录1. 范围.42. 引用文件.43. 定义.43.1 组织.43.2 认证机构.43.3 认证文件.43.4 认证体系.53.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53.6 认证决定.53.7 标识.53.8 标志.53.9 不符合.53.10 认可的业务范围.5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54.1 认证机构.54.1.1 总则.54.1.2 组织机构.64.1.3 分包.84.1.4 质量保证体系.9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的条件.104.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104.1.7 文件
2、.114.1.8 记录.114.1.9 保密.124.2 认证机构人员. .124.2.1 总则.124.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资格要求.124.2.3 选择程序.13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144.2.5 审核人员记录.144.2.6 认证评定人员.144.2.7 审核组用的程序文件.154.3 专业能力与合同评审. .154.4 认证要求的变更. .154.5 申诉、投诉和争议. .155 对认证活动的要求. .155.1 认证申请. .155.1.1 认证机构向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信息.165.1.2 申请.165.2 审核准备. .175.3 审核. .175.3.1 认证范围.17
3、5.3.2 审核方法.185.3.3 审核的重点要素.225.3.4 审核时间.245.3.5 管理体系的联合审核. 245.4 审核报告. .245.5 认证决定. .255.6 监督和复评程序. .265.7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285.8 对相关方与组织之间信息交流记录的调阅. .286. 附则. .28附件:审核时间. .29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符合的基本要求,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4、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2 引用文件ISO/IEC 导则 2:1996 关于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ISO 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SO/IEC导则62:1996 对从事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ISO/IEC导则66:1999 对从事环境体系评审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ILO/OSH: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导则国家经贸委第30号公告: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第30号公告: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ISO 10011-1:
5、1990 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一部分:审核ISO 10011-2:1990 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注册委1号: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试行)3 定义本文件除采用ISO/IEC导则2 、ISO8402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下列定义:3.1 组织:又称用人单位,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或是上面所述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所有制属性和是否法人团体。注:对于由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组成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3.2 认证机构:根据已公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体系
6、所要求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补充性文件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认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3.3 认证文件:表明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符合特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以及该体系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3.4 认证体系:又称认证制度,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直至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3.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所有相关活动,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写和其他相关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认证适用标准的相关条款的所有要求,并为认证决定的做出提供充
7、分的信息。3.6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依据审核活动提供的所有信息对审核过程及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活动,以决定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并做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3.7 标识: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标识也可作为标志。3.8 标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以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充分有效的,或者相关产品、过程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3.9 不符合:缺少或没有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所要求的管理体系要素,或根据所得到的客观证据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有能力满足其方针和目标产生重
8、大怀疑的情况。3.10 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被认可机构认可的有能力提供认证服务的认证活动范围,一般用公认的经济活动领域或产品分类清单中的一项或多项表示。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4.1 认证机构4.1.1 总则 a) 认证机构运行所遵循的方针政策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并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实施这些方针政策和程序。不得用本文件规定之外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b)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者开放,不得有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得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团体)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得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不得为自身特定利益而优先受理某些申请。 c
9、) 对申请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评价的准则应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其等同标准或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 d)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认证要求、实施审核和做出认证决定。4.1.2 组织结构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使其认证具有可信性。认证机构应做到:a) 保持公正;保证其方针、审核活动和认证决定等具有公正性。b) 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c) 确定对下列所有事项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
10、或个人):1) 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活动;2) 制定有关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政策;3) 做出认证决定;4) 监督其方针政策的实施;5) 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情况;6) 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以其名义开展规定的活动。d) 具有证明其是一个法律实体的文件,以表明自己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可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的一部分;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具有该组织明确授权其独立从事认证活动的法律文件,并应界定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保证该组织及所属其它部分对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产生任何影响。e) 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部门,执行以下职能:1
11、) 设立文件化、确保公正性的管理委员会,包括保证认证机构运行公正性的规定;该委员会应由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及运行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在组织结构中应保证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该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的职能,有权将认证机构的不适当行为向认可机构通报,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该委员会提供认证活动信息;应制订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以保证该委员会的决定由各方积极参与制定,认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尊重该委员会的决定,并就决定的执行情况向该委员会报告; 注: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相关方一般是指申请认证与已获证的组织、认证机
12、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员工利益代表-工会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专家及其它相关方。2) 设立一个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证决定、确定认证的技术原则并监督执行,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保证认证决定及制定技术原则的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他压力的影响;该部门的工作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负责;3) 设立并授权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监督以及有关的人员、行政、财务管理,处理申诉与投诉等工作;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得影响认证的公正性。f) 保证每一项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该项审核的人员做出。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
13、其运行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并有能力做出处理。i) 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认证制度运行所需的资源。j) 按照所从事的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从事认证工作,其中至少具有10名专职的在认可机构承认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并由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人员领导。k) 具有4.1.4条款描述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l) 具有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政策和程序。m) 认证机构及其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
14、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压力。 n) 对涉及认证过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命和运行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这些委员会应不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压力。o) 保证与其相关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公正性,且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 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2)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3) 设计、实施或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它相关管理体系的服务。注1:与其相关的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所有权、财务联系或共同管理因素的机构。(下同)注2: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前提下,机构可直接或间接提供其它产品、过程或服务。p) 具有公正、独
15、立地处理组织或其它方面提出的关于认证或其它有关事宜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政策和程序。r) 具有相应的方针政策和程序,以保证在处理与咨询活动有关的问题上遵守以下要求: 1) 本机构和与其相关的机构均不能参与咨询;2) 在本机构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不应从事与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有联系的活动; 3) 如果本机构的上级机构或该上级机构的其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本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4) 本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的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5) 本机构聘用的人员在受聘前如果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16、;6) 本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供具体纠正措施的建议或解决办法。注:认证机构可从事下列工作而不构成咨询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1) 安排有关认证的公开信息发布会; 2) 安排并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 3) 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4) 依据超过认证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的第三方审核。 s) 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组织,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机构的咨询、培训服务可: 1) 简化认证程序; 2) 容易通过认证; 3) 减少认证费用。4.1.3 分包认证机构决定将有关认证的工
17、作(如审核)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签署一个正式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有关保密性的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a)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且仍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职责;b) 保证分包机构或个人具备能力并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而且保证分包机构或个人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以妨碍公正性的方式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保持的活动;c) 得到申请者或已获证组织的同意注:当认证机构利用与其有协议的其它认证机构提供的工作来批准自己的认证(颁发自己的认证证书)时,应满足a)和b)的要求。4.1.4 质量保证体系4.1.4.1 认证机构
18、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及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同时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4.1.4.2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实施一个与所从事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应文件化,且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需要时都能得到该文件。认证机构应保证有效地实施和运行该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4.1.4.3 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代表(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他应有明确的职权,以行使以下权力: a)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与保持质量保证体系。 b) 向认证机构的管理者汇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
19、管理评审,并将管理评审作为质量保证体系改进的基础和依据。4.1.4.4 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的方式形成文件,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a) 质量方针; 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或姓名,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 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及权限; d) 表明从最高管理者到各个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责任、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负责审核的人员和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e)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如4.1.2 c)所规定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的组成、职权范围和程序规则
20、的详细情况; f) 进行管理评审的方针政策和程序; g)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行政管理程序; h) 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与工作内容,以使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为所有相关人员了解;i) 认证机构人员(包括审核员、技术专家)的聘用、培训及其监督考核的方针政策和程序;j) 分包方名单,以及对其能力进行评价、记录和监控的详细程序;k) 处理不符合项以及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的程序;l) 识别和获取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和最新技术知识的程序;m) 实施认证过程的方针政策和程序,包括:1) 颁发、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2)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使用情况的验证; 3)
21、 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程序,包括评价组织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分级控制管理程序和实施过程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审核程序; 4) 对已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和复评的程序; n) 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方针政策和程序; o) 参照ISO10011-1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a) 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认证机构应特别要求组织将任何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体系符合性的变动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b)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拥有一
22、个文件化的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其等同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c) 认证机构应具备文件化的程序,对以下活动进行控制: 1) 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 2)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3) 当组织发生了严重影响其活动与运行的变动(如所有权变动、人员或设备、工艺的变动)时,或者通过对某投诉的分析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获认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时,应进行复评; 4) 评价和记录组织对所有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组织对认证的错误宣传或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所产生的不符合项并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4.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a) 认证机构应有计划、系统性地对
23、所有程序进行周期性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质量保证体系被有效地实施。认证机构应确保: 1) 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2) 将审核结果通知被审核区域的负责人;3) 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4) 记录并保存审核结果。 b) 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能持续、适宜和有效地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4.1.7 文件 a)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提供(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 1) 授权认证机构运行的信息;2) 认证制度的书面声明,包括其批准、保持、扩大
24、、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3) 审核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4) 认证机构获得财务支持的方式和途径的说明,以及向申请者和已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的一般信息; 5) 申请者和已获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使用认证机构的标志以及对认证资格进行宣传的要求和限制; 6) 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信息; 7) 已获认证组织的名录(包括地址和所批准的认证范围)。 b)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的程序。对最初起草、补充修订或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有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标有发布状态和/或修订状态的所有适用文件清单。对所有这些文件的
25、发放应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者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及时得到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4.1.8 记录 a)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记录应表明其已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了认证程序,尤其是申请书、审核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能持续证明可信度。 b) 认证机构应具有按符合合同、法律或其它要求的时间里保持记录的方针政策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8规定的调阅这些记录的
26、方针政策和程序。4.1.9 保密 a) 认证机构应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本机构内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和以其名义进行工作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b) 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同意不应将有关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法律要求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 认证机构人员4.2.1 总则 a) 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认证机构应聘用在认可机构承认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从事审核工作。在认证项目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补充审核组在专业能力上的不足,但
27、技术专家不能单独执行审核任务。 b) 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参与认证过程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时更新。c) 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这些作业文件应保持最新版本。d) 认证机构应具有胜任下列工作的人员: 1) 根据能力、受教育程度、培训、工作经历及注册资格等条件,选择并审查审核员、技术专家的能力; 2) 给审核员、技术专家作详细介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3)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包括现场工作)进行评价;4) 进行申请审查和合同评审; 5) 做出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的决定; 6) 按有关程序规定处理申诉、投诉和争
28、议。4.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资格要求a) 为保证审核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b) 审核员应满足认可机构承认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要求,并在认可机构承认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取得审核员注册资格;c) 不要求技术专家符合对审核员的要求。有关技术专家的个人品质可参照ISO10011-2:1991标准的条款7,但应与认可机构相关认可规范中对技术专家的要求保持一致。4.2.3 选择程序4.2.3.1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认证机构应具有程序,以用于:a) 根据其能力、培训、资格和经验选择审核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定;b)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在审核中的表现进
29、行初步评价,以及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进行后续监督。4.2.3.2对审核组的要求和审核工作委派当针对某项具体审核任务选择委派审核组时,认证机构应具有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审核组具备适宜的技能。a) 审核组的全部成员应至少熟悉下列内容:1) 管理体系概念及知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其等同标准; 2) 有可能在审核时遭遇的与各种职业安全健康危害相关的事宜;3) 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及其实际应用和特定行业的最新技术知识;4) 审核原则。 b) 以下要求适用于整个审核组: 1) 审核组可以由一个人组成,只要该人能满足对一个审核组的所有要求;2) 应至少有一名审核组成员在以下方面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应要
30、求: 熟悉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方法,并具有风险控制技术、事故致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原理方面的最新知识; 熟悉适用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和要求; 对有关的审核方法和审核文件有透彻的了解; 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活动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对组织管理和控制其认证范围内活动、过程或服务中的危害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 有能力判断组织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 3) 有能力根据审核发现追溯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相应要素; 4) 由具有审核员资格以上级别的审核人员担任审核组组长。审核组组长应制定审核计划、领导审核组并对审核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5) 实习审核员不
31、超过审核组成员总数的1/2,且不能独立承担审核任务;6) 能够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和口头的有效交流;7) 避免任何使审核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害关系。审核组成员在审核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被审核组织现在、过去或拟议中的任何关系报告认证机构。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认证机构应要求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员、技术专家)签订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确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不受任何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申请认证的组织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4.2.5 审核人员记录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审核人员的最新记录,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姓名和住址; b) 所属机构和职
32、位; c) 教育程度和专业; d) 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 e) 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f) 工作表现评价。4.2.6 认证评定人员 认证评定人员是指根据审核组提交的报告及有关审核信息,对审核过程的有效性和被审核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最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认证机构应按照4.2.4的规定聘用认证评定人员负责做出认证决定,建立并保存符合4.2.5规定的认证评定人员的最新记录。4.2.7 审核组用的程序文件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工作指导书及有关认证的安排与程序的全部信息。4.3 专业能力与合同评审4.3.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程序以保证其获取和
33、了解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的最新技术知识。4.3.2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程序,用来分析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相关技术领域方面所必须具备的与认可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能力。4.3.3 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具有相应合同评审的能力,并在对每个认证申请进行合同评审前已对所属认可的业务范围内的相应专业进行了典型危害分析和能力分析。特别是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有能力完成下列工作:a) 确定组织的活动范围;b) 识别所属专业范围内典型的危害;c) 根据已确定的专业范围和危害,确定本机构进行该认证所应具备的能力。4.4 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相关方,
34、在确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意见。更改决定发布后,认证机构应验证已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4.5 申诉、投诉和争议4.5.1 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处理。该程序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a) 受理当事人正式提交的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争议材料; b) 保证申诉、投诉、争议的处理程序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 c) 将调查发现和处理决定及其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必要时通知其它相关方。4.5.2 认证机构应: a) 保存所有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
35、预防措施; c) 把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价其有效性。5 对认证活动的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认证机构向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信息 a) 认证机构应按4.1.7 a)的规定保持审核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描述获证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为最新,并将这些文件提供给申请者及已获证组织。 b)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1) 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2) 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 3) 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声明其获得了认证资格; 4)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也不能发表任何认证机构认为会引起误导或未授权的关于认证资格的声明; 5)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不论如何决定的)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6)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职业安全管理健康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而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7) 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