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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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彬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陕西省实施办法(陕政令11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二)政府供养为主;(三)动态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民政局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镇(社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
2、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六条 县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养对象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有关条款执行。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视为无劳
3、动能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高龄津贴,孤儿养育经费不计入生活来源。第八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社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镇(社区)政府(管委会)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4、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镇(社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社区)政府(管委会)报告,由镇(社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5、;(三)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第三章 供养内容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外的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五保供养费中列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纳入本县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支付;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农村
6、医疗救助资金中核销。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l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集中供养的由镇(社区)政府(管委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制定,不得低于本县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县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中央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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