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公民与民间吕氏文化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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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团.公民与民间吕氏文化活动吕汉波一、 社会团体成立的法律依据社团是民间社会团体的简称。公民成立社团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权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全面地去实践这些自由。公民可自发成立民间的各类社会团体,这是合法的。同样,公民无意愿成立社团,或不参与社团也是公民个人所具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样也是合法的。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管理 公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各类社团,都必须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都必须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社团章程制定并登记注册。1、登记注册所有社团都必须
2、在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团体应该具备登记注册的条件。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以,社团具有公民自愿组成,即是由若干个体公民自愿形成的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即社团宗旨是为了实现加入的这些公民的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即社团的活动是按其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来开展的;非营利的,即社团不能开展经济性盈利活动等性质特点。条例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
3、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制定章程社团登记注册,需提交社团的章程。社团必须制定社团的章程,明确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及管理部门,明确社团的活动内容、范围以及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确定社团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财务、组织变更以及解体等事项。3、社团合法性社团经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审查符合规定,即可获得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了独立的社会
5、团体法人的资格。所以,取得了管理部门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社团即为法律上认定的合法社团。合法的社团即可在社会上公开进行规定内容的活动。不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取得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社团,也就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即是不合法社团。不合法社团国家是不允许在社会上公开活动的。4、社团与社团间的关系全国各地所成立的各类合法社团,均是由公民所自发成立,并经国家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批准的。均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看,这些合法的社会团体之间具有相对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法律地位关系。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均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个体特征。表现了社团实际存在的不
6、同差异,比如社团的登记审批部门不同尽相同。如经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的管理部门所审批和管理;社团的活动范围有大有小,有的社团可在全国范围开展活动,而有的仅限于一市县的范围;社团的成员也有多与少的差别等。虽然合法社团具有这样那样的不同的个体差异,但都不影响社团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法律性质。所以,合法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法律地位的关系。合法的全国性社团可在各省市成立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仅仅是该社团内部的下属分支部门。社团与分支机构才存在有内部的隶属关系。三、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开展活动。1、合法的社团,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合法
7、的社团,应按照社团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宗旨和内容开展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团的宗旨是为实现社团成员的共同意愿的而服务的。社团的活动也是以社团成员为主体的。社团为了发展会员,是可以面向社会,面向未入会的公民开展宣传活动的。但社团却不能将活动的主体以及活动的内容随意扩大到未入会的公民。因为这样是有损其他公民合法的自
8、由和权利的。2、不合法社团,不能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活动国家明文规定不合法的社团不能在社会上公开活动。2000年4月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办法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3、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办法规定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
9、,没收其非法财产。四、社会团体与公民的关系按国家的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相互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1、社团只可代表社团成员而不能代表其他公民由于社团是由公民自发而成立,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且社团的成员均是采取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民主形式的会员制。社团在章程中也明确规定是为加入社团的这部分公民服务的。因此,社团作为个体公民的自由组合体是可以代表加入社团的所有成员的。但社团却明显地不能代表其他的未加入社团的公民,因为未加入该社团的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或许自己还想成立另外的社团,或许不愿意成立社团,也不想加入任何社团。国家宪法也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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