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爱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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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001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40,00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荣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 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4、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爱慕投资、美山子科技、今盛泽爱、今盛泽优、今盛泽美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嘉华优选、众海嘉信、十月海昌、晨晖朗姿、十月圣祥、晏小平、盈润汇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丽平、郑
5、崝、宋玉惠、杨彦、何林渠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
6、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晓平、孙薇、卜才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
7、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3) 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
8、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21 年 4 月 15 日 )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9、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荣明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0、人张荣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11、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股东
12、爱慕投资、美山子科技、今盛泽爱、今盛泽优、今盛泽美承诺 公司股东爱慕投资、美山子科技、今盛泽爱、今盛泽优、今盛泽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嘉华优选、众海嘉信、十月海昌、晨晖朗姿、十月圣祥、晏小平、盈润汇民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嘉华优选、众海嘉信、十月海昌、晨晖朗姿、十月圣祥、晏小平、盈润汇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13、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美山子科技、今盛泽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丽平、郑崝、宋玉惠、杨彦、何林渠承诺: 1、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14、3、 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15、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通过美山子科技、今盛泽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晓平、孙薇、卜才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3、 本人如在任期
16、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17、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 2 次。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
18、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 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如未获
19、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2) 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 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2) 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20、 (3)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2) 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21、的每股净资产。 (四)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 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其主观原因不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相应暂扣应付控股股东
22、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有权将之前暂扣的、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不批准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导致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
23、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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