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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贵州省信访条例中国信访制度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作为公民下情上传、表达民愿、参与政治和维护权益的特殊救济手段。下文是贵州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信访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
2、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3、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信访人依法
4、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
5、要求。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
6、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
7、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第十五条 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二)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
8、结果;(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
9、查督办制度;(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10、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二)
11、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以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
13、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
14、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七)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八)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
15、的申请;(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
16、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八)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
17、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请求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属于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直接转送下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其信访工作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
18、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
19、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或
20、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第三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
21、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
22、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一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
23、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十六条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第六章信访督办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
24、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
25、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及反馈办理结果的;(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
26、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
27、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第七章信访秩序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拉横幅、张贴和散发信访材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强占接待场所,或
28、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弃置于接待场所,或者经受理、接待完毕,在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三)捏造、歪曲事实,伪造公文,煽动闹事,唆使、鼓动、胁迫、收买他人参加信访、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以信访为名敛财;(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五)威胁、诽谤、辱骂、殴打、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七)在信访中扬言放火、爆炸、投毒,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投寄有毒有害等物品,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九)其他妨害国家和
29、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第五十七条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第八
30、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
32、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信访材料书写一、信访材料类型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2、信访请求复查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办理意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的信访材
33、料;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三、信访材料内容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三、 信访材料首尾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四、注意问题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1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