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策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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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策划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204号)精神,地方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
2、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奖励标准1.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2.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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