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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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作计划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一: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清源镇中沙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
2、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
3、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
4、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
5、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6、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
7、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
8、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篇二: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依法管理 1、按
9、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进行讨论、修订、完善。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择优选拔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群众威信高,文化程度高的女性进入村计生办。 3、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备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建好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联系户。 4、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为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本村生育计划,落实新婚、出生、奖励、处罚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作为继续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二、 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
10、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高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对低保户老人亡故的,村委会给予现金1000元整。 2、摒弃封建婚育观,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孤寡老人,优待独生子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优惠待遇的决定。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提倡女儿上族谱,男到女家落户子女续家谱,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5、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 三、男女平等 1、培养入党积极
11、分子,女性党员比例不少于村党支部党员人数的30%。 2、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小组长女性比例,村民代表选举女性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人数的30%。 3、提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加强邻里纠纷调解,注重维护妇女和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 4、鼓励有女无儿家庭女娶男养老,女娶男家庭享受一切待遇,举行婚礼时村两委成员集体上门祝贺。 5、离婚后妇女及子女需回娘家居住生活的,不得拒绝落户,并享受本村村民一切待遇。 四、利益导向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一次性奖励100元,结婚条件恕双方自愿。
12、2、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外,村委会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3、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其子女考入重点本科和专科大学的(自费生除外)给予300元的现金奖励。 4、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发展个体经济的,村委会帮助协调贷款和扶持资金上项目;在产业化调整,社会救济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入住安置房。 6、符合条件的,村里优先入伍的,村委会集体上门祝贺,奖励现金1000元整。 五、责任追究 1、村委会、村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村规民约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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