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技术规范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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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公路桥涵大、 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 1.0.2 条桥涵施工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第 1.0.3 条桥涵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以加速实现公路桥涵施工现代化。第 1.0.4 条桥涵施工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防止环境污染。第 1.0.5 条凡属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 。第 1.0.6 条 桥涵工程竣工后,应对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 临时用地和弃土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
2、清。第 1.0.7 条 桥涵工程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第一节 施工准备第 2.1.1 条施工单位承接桥涵任务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第 2.1.2 条研究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时,应首先查明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错误和矛盾,如发现图纸和资料欠缺、错误、矛盾等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予以补全、更正。较复杂的中桥、大桥和特大桥,一般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可提出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考虑。第 2.1.3 条桥涵开工前,
3、应根据设计文件和任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期要求、工程特点、主要工程、材料和机具数量、施工方法、施工力量布置、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量计划和临时设施的初步规划等。第 2.1.4 条大桥、特大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其内容应比施工方案明确、详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工程数量、完成工程量计划、机料设备及劳力计划、施工现场布置平面图、施工图纸、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第 2.1.5 条一般中、小桥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配合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第 2.1.6 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划的临时设
4、施,应包括生产房屋、生活房屋、施工便桥、工程现场内外交通道路、工地供电和供水设备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等,宜在桥梁正式开工前完成。第 2.1.7 条 在施工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认真进行研究和深入细致地讨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施工。第 2.1.8 条 施工中可能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第二节 施工测量第 2.2.1 条桥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1.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的桥涵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及其测量资料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桩志不足、不稳妥、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本节要求
5、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校,并通知建设单位。2.补充施工需要的桥涵中线桩;3.测定墩、台中线和基础桩的位置;4.测定桥涵锥坡、翼墙及导流构造物位置;5.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6.在施工过程中,测定并检查施工部分的位置和标高;7.其他施工测量。为防止差错,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的重要标志,必须至少由二组相互检查核对,并作则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第 2.2.2 条桥涵施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稳固可靠,保留至工程结束。第 2.2.3 条大桥、特大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 ,均应测定其坐标,编号绘于桩志总图上,并注明各有关桩志坐标、相互间的距离、角度、高程等,以免弄错和便于寻找。第 2.2.
6、4 条 桥涵中线位置、桩间距离的检查校核及墩台位置放样,当有良好的丈量条件时,均应直接丈量或用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测量。丈量距离时,应对尺长、温度、拉力、垂度和倾斜度进行改正计算(改正计算公式见附录 2-1) 。第 2.2.5 条 采用三角网法测算桥轴线桩间距离时,三角网的精度,应符合表 2.2.5的规定。第 2.2.6 条 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 2 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当桥轴线长超过 500m 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基线。基线一般采用直线形,其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长度的 0.7 倍,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5 倍。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应予
7、以利用;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 3012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25。第 2.2.7 条 桥轴线直接丈量的回数、基线丈量的回数和用测距仪测量的回数、 三角网水平角观测的回数,应按表 2.2.7 规定执行。桥位三角网精度 表 2.2.5等级 桥轴线桩间 距离(m) 测角中误差 () 桥轴线相对 中误差 基线相对 中误差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二 5000 1.0 1/130000 1/260000 3.5三 20015000 1.8 1/70000 1/140000 7.0四 10012000 2.5 1/40000 1/80000 9.0五 5011000 5.0 1/20000 1/400
8、00 15.0六 201500 10.0 1/10000 1/20000 30.0七 200 20.0 1/5000 1/10000 60.0|注:相对中误差即精度计算方法,见附录 2-2;对精度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桥轴线和基线精度应按设计要求或另行规定。第 2.2.8 条 三角网平差一般按角度以条件观测平差为主。平差计算结束后, 应验算下列精度:一、三角网测角中误差(2.2.8-1)rvm)(“式中 三角网中的测角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 的规定;角度改正值的平方和;)(v全部条件方程数目。r测 回 数 表 2.2.7丈量测回数 测距仪测回数 方向观测法测回数等级桥轴线 基 线 桥轴线
9、基 线 J1 J2 J6二 3 4 4 6 12三 2 3 3 5 9 12四 1(3) 2(4) 2 4 6 9 12五 (2) (3) 2 3 4 6 9六 (1) (2) 2 2 2 4 6七 (1) (1) 12 12 2 4注:J 1、J 2、J 6分别为经纬仪型号;丈量测回数栏括弧内测回数系指普通钢尺,余指铟钢基线尺;丈量一个往返为一个测回;测距仪往返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 测回超过 2 次的,应在不同时间分别观测;测角盘左、盘右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各次的算术平均数值为观测结果。测量结果达不到表 2.2.5 的精度要求时,应检查原因,采取措施。二、桥轴线边长相对中误差(228-pms
10、dm1043.“2622)式中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 的规定;d|基线相对中误差;sm平差后求得的桥轴线权倒数。pl第 2.2.9 条 当有直接丈量条件时,应尽可能以直接丈量法复核、 以三角网法求出桥位桩间的距离;当直接丈量的桥位桩间的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测距仪测出的桥轴线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其算术平均值,可用测距仪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第 2.2.10 条 无水河滩的墩、台和基础桩的纵横向中线位置,可采用钢尺和经纬仪测定并在其方向线上以木桩固定。第 2.2.11 条 大、中桥的
11、水中墩、台和基础的位置,应以型号为 J2或 J1的 3 台经纬仪从 3 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为桥轴中线或顺桥向基础桩轴线)交会得出(如图 2.2.11) 。交会的误差三角形在桥轴中线上的距离 C2C3,对墩底放样不宜超过 25cm ,对墩顶放样不宜超过 15mm。再由 C1向桥轴线上作垂线 C1C,C 点即作为墩、 台或基础中心。交角 及 应事先计算并核对。如有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时,可将测距置于点测定墩、台中心位置。第 2.2.12 条 曲线上的桥梁施工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参照公路曲线测定方法处理。第 2.2.13 条 桥梁翼墙、锥坡和调治构造物,应尽量争取在无水时测量放样。锥坡和调治构造物
12、的平面多为曲线形,可根据设计的曲线方程以坐标法或其他方法测定。第 2.2.14 条 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核对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否与设计图相符,应注意涵洞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对斜交涵洞、曲线上和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交角、加宽、超高和纵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锥坡、翼墙、一字墙和涵洞墙身顶部和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位置、方向、长度、高度、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第 2.2.15 条 特大、大、中桥施工时设立的临时水准点,应根据设计单位测定的水准点测出,其高程偏差(h)不得超过;(mm) (2.2.15-1)Lh20对单跨40m 的型刚构、连续梁、斜张桥等的偏差(h)不得超过
13、:(mm) (2.2.15-2)Lh10在山丘区,当平均每 km 单程测站多于 25 站时,高程偏差( )不得超过:h(mm) (2.2.15-3)n42式中 水准点间距离以 km 计;n水准点间单程测站数。高程偏差在允许值以内时,取平均值为测段间高差;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重测。第 2.2.16 条 有水河流水面宽度在 150m 以上时,两岸水准点的高程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校测。跨河水准测量应在阴天、早晨(或傍晚) 、无风(或弱风)时进行,跨河水准测量方法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进行,观测的测回数、组数及允许偏差按三、四等跨河水准测量的规定执行。|第 2.2.17 条 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
14、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标高,并作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 ,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各结构部分的允许偏差见有关各章。第三章 明 挖 地 基第一节 基坑第 3.1.1 条 基坑大小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 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根据基坑排水设计(包括排水沟、集水坑、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设计平面尺寸各边增宽 50100cm。第 3.1.2 条 基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 施工经验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1.基坑深度在 5m 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正常(接近最佳含水量) 、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
15、度可参考表 3.1.2;基坑坑壁坡度 表 3.1.2抗壁坡度坑壁土类基坡顶缘无荷载 基坡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砂类土 1:1 1:1.25 1:1.5碎、卵石类土 1:0.75 1:1 1:1.25亚砂土 1:0.67 1:0.75 1:1亚粘土,粘土 1:0.33 1:0.5 1:0.75极软岩 1:0.25 1:0.33 1:0.67软质岩 1:0 1:0.1 1:0.25硬质岩 1:0 1:0 1:0注:挖基经过不同土层时,边坡可分层决定,并酌设平台;在山坡上开挖基坡,如地质不良时,应注意防止坍滑;坑壁土类按照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划分;单轴极限强度(Mpa)
16、5,530,30 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硬质岩。2.基坑深度大于 5m 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3.如土的湿度可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4.没有地面水,但地下水位的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坑壁开挖。第 3.1.3 条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小应留有 1m 宽的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宜增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第 3.1.4 条基坑壁坡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不符合
17、技术经济要求时,可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的加固坑壁措施:如挡板支撑、钢木结合支撑、混凝土护壁(喷射混凝土护壁、现浇混凝土护壁) 、钢板桩围堰、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锚杆支护及地下连续壁等。第二节 围 堰一 一般规定第 3.2.1 条围堰尺寸要求:|1.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5070cm;2.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3.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4.围堰断面 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防止滑动、倾覆)的要求。第 3.2.2 条 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尽量减少渗漏,以减轻排水工作。二 土围堰第 3.2.3
18、条 水深 1.5m 以内、流速 0.5m/s 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 可筑土围堰。第 3.2.4 条 堰顶宽一般为 12m,堰外边坡一般为 1:21:3,堰内边坡一般为1:11:1.5,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 1m。第 3.2.5 条 筑堰的土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进行夯实。第 3.2.6 条 在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上的树根、石块、杂物等清除; 自上游开始填筑至下游合拢。第 3.2.7 条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危险时, 可在外坡面用草皮、柴排、片石或草袋等加以防护。三 土袋围堰第 3.2.8 条 水深 3.0m 以内、流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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