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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 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
2、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0
3、.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 符号及代号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 2.2。表
4、2.2 符号及代号符号或代号 意义A 道路石油沥青PC 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BC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A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A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AL(R) 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M) 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S) 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C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SMA Stone mastic asphalt(英),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语OGFC 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ATB 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 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M 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
5、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 之略语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 ,Styrene-Butadiene-Rubber 之略语EVA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 之略语PE 聚乙烯,Polyethylene 之略语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前,
6、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
7、.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8、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 施工准备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
9、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
10、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
11、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0.10 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6 路 基|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
12、施。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
13、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
14、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 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 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6.3 土方路基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
15、整平。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 3.0.5 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3.9-2 的有关规定。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
16、7.2节的有关规定。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表 6.3.7 挖掘机、起
17、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1 115 204060110220最小距离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m)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 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 6.3.9-1 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 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 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 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最小强度(CBR)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它等级道路路床 030 8.0 6.0路基 3080 5.0 4.0路基 80150 4.0 3.0路基 150 3.0 2.0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