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以淘宝网为例_刘晓纯.doc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以淘宝网为例_刘晓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以淘宝网为例_刘晓纯.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2011 年 5 月 May 2011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第 13 卷 第 3 期 Vol 13 No 3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淘宝网为例 刘晓纯 , 马兆婧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 天津 300072) 摘 要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运营活动过程中 , 有可能被牵涉到网络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直接侵犯用户或 第三方的民事权利 。 因此 , 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 、 保护平台用户 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
2、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文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 对其可能涉及的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责任进行了探讨 , 并对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 关键词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竞合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DF51 文献标志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08-4339( 2011) 03-0258-06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 网络已在经济发展中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经 济中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 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 网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 ( C2C) 。 然
3、而 , 淘宝网也时而引发交易纠纷 。 因此 , 一些专家 、 学 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 。 但是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 其范围 、 类型 、 方式如 何 ,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 本文拟以 淘宝网为例 , 通过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 位 , 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 , 以期完善其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 一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其民 事法律责任的前 提 , 目 前学术界界定其法律地 位的主 要观点有 三 种 : 第 一 , 买卖
4、双方 中 的 “ 卖 方 ” ; 第二 , 柜 台出租 方 ; 第 三 , 居 间 人 2 。 但上述说法都只是从某 一角度来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 并未 全面体现其法律属性 。 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和与之相 配套的计算机系统 , 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 真 正与用户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 在纠纷发生后应诉并承 担法律后果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按照服务性质 的不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分为 C2C、 B2C、 B2B 三种类型 。 其中 , C2C 网络交易平台是由提供商为买 卖双方提供的一个 24 小时在线交易平台 , 使卖方可以 将自己的商品置于
5、该平台上出售 , 买方也可以自行在 该平台上选择所需的商品进行购买 3 。 对于 C2C 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 , 因其只提供一定 的虚拟空间和技术服务供用户发布 、 搜索信息 、 协商洽 谈和订货支付 , 本身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 , 既不直 接经营商品也不参与货币结算 , 既不负责库存更不负 担运费 , 所以不具备 “ 卖方 ” 或 “ 卖方合营者 ” 的法律属 性 。 同时 , 淘宝网并不像传统的柜台出租方一样 , 以收 取租金作为其盈利的主要方式 , 而是通过对每笔交易 收取手续费或者从广告中获利 , 所以不能视其为柜 台 出租方 。 而且淘宝网也不为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而进行 斡旋 ,
6、所以也不能视其为居间人 。 笔者认为 , 网络交易平台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功能 的服务平台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参与的民事法律 关系不能纳入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对其地位进行界 定 。 鉴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这种特殊性 , 故其应 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 我国于 2000 年 11 月发布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对电子公告服务提 供者这种网络平台作出规定 , 首次将网络平台服务提 供这一概念纳入法律体系 。 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正式 收稿日 期 : 2010-11-24 作者简 介 : 刘晓 纯 ( 1972 ) , 男 , 博 士 , 副教授 通讯作 者 : 马兆 婧
7、, mazhojing07 163 com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59 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 ( 以下简称 侵 权法 )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对其侵 权责任予以规定 。 所以 , 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 律地位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单独规定是比较合 理的 , 对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应为 : 第一 , 提供网络交 易平台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支 持 , 具有提供网络空间 、 商品广告 、 信息发布等一系列 功能 ; 第二 , 独立于交易双方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为 买卖双
8、方搭建交易平台 , 并不参与任何一方的交易 ; 第三 , 依靠网络技术支持 ,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 务完全依靠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支持 , 买卖双方通过 其 提 供的计算机服务进行点击操 作 , 并 在 线 完 成 交 易 。 4 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来自 于其与 用 户签订的服务协 议 。 5 以 淘宝网为 例 , 买 卖 双方在淘宝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注册成为淘宝网的 用 户 , 在用户注册 时 , 需要与淘宝网签订由其制作的服 务协 议 , 该服务协 议为 淘宝网与其注册用户之间
9、的合 同 , 也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 据 。 1 违反提供技术服务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提供必要的技 术手段和管 理措施 , 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 稳定性和信息发布 、 传输的准确 性 。 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应承担的 最基本的义 务 , 大多数提供商都会将其写入服务协 议 。 如 淘宝网在服务协 议的 第 4 条 第 1 款中规 定 , 淘宝 有 义务在 现 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 的正常 运 行 , 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 术 , 使用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 顺利进 行 。 如果 网 络交易提供商违反上述义 务 , 如 未 尽定期检查义务造成网络交易平台存有不安全因
10、素或 者错 误 、 延时传输 交易双方的要 约 、 承 诺 、 支付命令 等 给用户造成损失 的 , 应 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 定承担 违约责 任 。 但 是 ,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和网络 技术的日新月 异 ,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安全保障技 术和手段永远 滞 后于各种安全威 胁 。 因 此 , 网络交 易 平台提供商虽然 负有 保证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的义 务 , 但从技术上及客观上却无法保证网络交易过程中各种 信 息 、 数据的准确性不发生变 化 , 交易安全和用户的个 人信息 安 全不受到威 胁 。 6 鉴于 此 , 当发生数据传输 错误或者病毒黑 客 攻 击等情况导致交易受到影 响
11、 , 从 而损害交易双方 当 事 人利益 时 , 应当考虑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是否具有过失及是否存在不可抗 力 。 网络 交 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履行了法律 和服务协议所规定的 合理注 意 义务和提醒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免于承担 责任 。 2 违反通知回复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有义务通过短 信 、 邮件或 系 统消息等方式将订单 、 成交 、 缺货 、 付款和评价等交易 情况及纠纷调查情况通知用户 。 对用户在注册使用交 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 情况 , 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作出回复 。 如淘宝在服务协 议的第 4 条第 2 款中规定 , 对用户在注册使用淘宝网
12、 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 映的情况 , 淘宝应及时作出回复 。 在一般情况下 , 网络 交易 平台允许用户退订这些信息 , 但由于退订或拒绝 、 怠于接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用户承担 , 交易平台 对此将不负法律责任 。 但从协议内容看 , 对通知回复 义务的规定较为粗浅 , 如未对 “ 及时 ” 予以限定 , 也未 对如果未及时回复 , 淘宝应承担何种责任予 以明确 规定 。 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利用专业技术和虚拟空间构 筑网络交易平台 , 供用户完成商品展示 、 信息传递 、 咨 询洽谈 、 采购订货 、 发货及支付等一系列交易活
13、动 。 此 外 , 提供商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助服务以保障交易的 合法 、 安全和顺利进行 。 在完成上述职 能过程中 ,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可能涉及各种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 责任的承担 。 1 提供商侵权引发的直接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 现为商标 、 域名侵权以及运营 、 推广平台过程中所采用 的技术方法或竞争手段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与传 统侵权行为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 只是基于网络的 虚拟 性 、 技术性和 开放 性等特点而在表现形式上呈现 出一些新的特 征 。 首 先 , 与传统企业不 同 , 作为侵权 主 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仅仅是虚拟的
14、网络平 台 , 其本身并不参与平台交 易 , 也不对在平台上流通的 商品负 责 , 其争夺的不是商品的市 场 , 而是网络商家和 消费者的市 场 , 其 目的 在于让更多的网络商家和消费 者愿意利用其平台从事网络交 易 。 其 次 , 侵权的手 段 、 方 式 和对象往往具有网络技术性 特 点 。 如 2008 年 Soverian 软件公司诉 亚 马逊专利侵 权案所涉及 的 5 项 专利中就有一项是用于识别多次登陆购物网站的消费 者 , 而另外一项则 涉及 一种自动验证用户身份并处理 货 款 支 付 的 “ 虚 拟购物 车 ” 。 最 后 , 由 于网络 的开 第 13 卷 第 3 期 刘晓
15、纯 等 :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 任 以淘宝网为 例 259 放 260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2011 年 5 月 性 ,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 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 生地往往相隔较 远 , 甚至存在多 处 , 这就给管辖权和法 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不 便 。 7 侵权 法 第 36 条 第 1 款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实施直接侵权行 为 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出了规 定 , 网 络用 户 、 网络服务 提供 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 也就是 说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直接实施侵害 他 人 民事权益的行 为 , 应当承
16、担全 部 侵 权责 任 。 需要 指 出的 是 , 由于该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未在特殊侵权类 型 中 加以规 定 , 应属于一般侵权的范 畴 , 且法 条 表述 为 “ 利用网络 服务侵 害 ” , 而不 是 表述 为 “ 因使用网络服务造成他人损 害 ” , 从“ 利用 ” 与 “ 使 用 ” 的区别可以看 出 , “ 利 用 ” 一 词的使用就反映着 该类侵权责任的 承 担 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 提 , 所 以 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 则 。 2 用户侵权引发的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利用交易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 如商 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出
17、售假冒商品侵犯第三方的商标 权 ; 出售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等 。 针对这些 在网络交易平台 上 发 生的侵权行 为 , 网络平台交易的 提供 商 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间接侵 权责 任 。 8 首 先 , 就应承担间 接 侵权责任而 言 , 在网络交易环境 下 , 因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大多并不采用实名 制进行注 册 , 同时 由于 网络交易的非现实性以及开放 性的特 点 , 受害人 很难 直接向直接侵权行为人提出赔 偿请 求 。 故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有利于 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 , 维护网络交易安 全 。 其 次 , 就间接侵 权责任应限制在一定限度内而
18、 言 。 如 果不加限制地要求提供商对所有 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 承担间接侵权责 任 , 则会过分加重其法定义 务 , 从而 影 响整个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的健康发 展 。 侵权法 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 , 网络用户利用网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删除 、 屏蔽 、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这是对平台 用户利用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 ,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产生的配合义务和法律后 果的规定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 担责任
19、的前提是 在接到受害人的 “ 侵权 ” 通知后 , 没有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 侵权法 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由此 可见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与网络 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与第 2 款不同 , 在第 3 款 规定的情形下 , 受害人的权利受损通知不再是认定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存在过错的前提 , 即使没有受害人 的通知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通过日常监管等任何渠 道知道了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 就 要与侵 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
20、任 。 综上所述 , 侵权法 对追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 首先 , 其确定了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 ; 其次 , 对具 体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行为予以界定 ; 最后 , 规定了过错 责 任原则为确定平台提供 商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 10 然 而 , 侵权 法 对网络 交 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 定只是一个条 款 , 未免失之简 单 , 难以应付纷繁复杂的 网络侵权行 为 。 具体而 言 , 一方 面 , 该条规定淡化了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直接侵权的情 形 ; 另一方 面 , 在网 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 因 用 户侵 权而承担责任的条件 上 , 规
21、 定得比 较 简 单 、 笼 统 , 只使用 了 “ 通 知 ” 、 “ 知道 ” 等 词 汇 , 对于通知内容 和应 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知道的标 准 没有具体的阐 述 , 缺乏可 操作 性 。 11 因 此 ,应该对 该 法条加以完 善 , 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 则 , 对 网络服 务 提供者的定 义 , 通知 删除程序的明确要 求 , “ 侵权 ” 通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 料等细节做出具体 规定 。 四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的 竞合 为了保障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 , 根据诚实信用原 则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除负有前文所述的约定义务 外 , 还负有附随义务 , 如合理审查
22、义务 、 保密义务等 。 若其行为违反附随义务 , 同时该行为又侵害了平台用 户的合法权利 , 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 ; 另外 , 如前文所述 , 平台用户必须在注册之初接受 平台提供商的服务协议才能在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 。 这种服务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 , 因而必须符合 合同法 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格式合同的相关 规定 。 若当服务协议中存在免除提供商责任等事由而 依法应归为无效的条款 , 平台提供商根据该无效条款 做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利 , 则可能 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在上述两种情 况下 , 受害 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或缔约过失之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交易平台 提供商 民事 法律责任 淘宝 刘晓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