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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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目 录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证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发证制度5、乡村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承办人A:县政务中心窗口、承办人B:规划室负责人、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 例。三、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四、申办材料1、提供建设
2、单位项目选址申请报告;2、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 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与此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4、有相应资质的策划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地址1:500 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档;5、拟选地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提供经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拟建用地性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
3、报股室负责人审核,股室负责人提出科室意见呈报局长签批,并将意见在局建设项目审批专题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局长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长期公布。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费用。十、监督检查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十一、责任追究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证制度流程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证制度流程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承办人A:县政务中心窗口、承办人B:规划室负责人、局长二、权力行使依
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三、条件和标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申办材料1、提供建设单位项目用地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
5、划许可证申请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预审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发改、 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6、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 件;7、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8、 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 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申请材料
6、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股室负责人审核,股室负责人提出科室意见呈报局长签批,并将意见在局建设项目审批专题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局长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长期公布。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曰。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 无费用。十、监督检查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十一、责任追究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流程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制度流程图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承办人A:县政务中心窗口、承办人B:规划室负责人、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三、条件和标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8、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 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 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四、申办材料(一)经营性项目、公建项目申办材料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报告;2、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 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3、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和主管部门批 准文件;4、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 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等有关文件;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并符 合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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