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_王冶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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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0 DOI:10.13781/ki.1007-9556.2012.s1.073 2012 年 4 月 第 34 卷 第 1 期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pr , 2012 Vol 34 No 1 论我国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王冶英 , 赵 娟 (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法律系 , 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 一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建设高速发展 , 顺应了时代潮流 。 另一方面 , 随着土 地的征收 , 越来
2、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为其 提供的生活保障 , 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 , 这一问题更为严重 。 这一迅速扩大的群 体当前正面临着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困境 , 同时缺乏长久的社会保障 , 从而使他们成为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 。 要保障沿海地 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 , 使其不致因为土地征用而影响生活 , 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 、 养老保障 、 医疗保障和就业 保障的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 关键词 失地农民 ; 社会保障 ; 土地征收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 , 在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被征 用的情况下 , 失地农民这一 群体也逐渐扩大 。 失地农民失去 了土地 , 不能像其他农民一
3、样享有土地带来的利益和保障 , 又无法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 实质上处于一个边缘 地带 , 导致其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 甚至最基本的生活无法得 到长久有效保障 。 这一问题在沿海地区尤为突出 , 我国沿海 地区作为城市化发展最早的地区 , 大量征地引发的失地农民 问题颇具代表性 。 如果不能正确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 势必 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 影响我国城市化 、 工业化的进程 。 因此 , 以沿海地区为突破口 , 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 一 、 城市化进程中沿海地区 失地农民的困境 失地农民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 特殊群 体 , 是
4、指因国家项目开 发 、 城市建 设 、 工业园区建设以 及房地产开发等 需 要征收集体土地而因此失去部分或全部 土地的农 民 。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 崛起和发 展 , 必然要求占 用 原 有的农业用地而为非农建设之 用 , 以满足城市和工业建设 不断扩张的需 要 。 相应 地 , 农 业用地的范围不断缩 小 。 沿 海 地区作为最早 实 行改革开放的地 区 , 经济较为发 达 , 是中 国 大规模土地征收的主要集中 地 , 也 是失地农民的主要聚集区 域 。 目前沿海地区 失地程度最 高的上海市达到 了 95 29% , 失 地 程 度最低的江苏省也达到 了 70 27% 。 1 山东每年用 地
5、 缺口 近 20 万 亩 , 后备 资源不 足 160 万 亩 。 按照占补平衡的 原 则 , 5 年 至 6 年后很可能没有耕地可补 充 。 对 此 , 省国 土 资 源厅相关负责 人 表 示 , 在保障合理需求的同 时 , 抑制盲目 增 长是山东国土资源工作的重 点 。 9 沿海失地农民失地后消 费 支出增加 了 343 元 , 失地农 民 安置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 为 3 55% , 外出务工 人 数 占劳动力总数的 比 例达 到 29 51% , 仍然经 营农业人数占劳 动力总数的比 例 为 20 02% 。 失地 农民入不 敷 出 , 实际生 活 质量明显下 降 , 调 查数据
6、显 示 , 失地农民年人均支出增加额 与收入增加额之差 为 239 16 元 。 1 当前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的生存主要面临四大难题 。 第一 , 失地 , 失去了稳定的生活保障 。 长久以来 , 在城乡 二元化结构的背景 下 , 绝大多数农 民赖以生存和维系生活的 根本保障就是土 地 , 失去了土 地 , 等于失去了收入来 源 , 失 去 了稳定的生活保 障 , 同时也丧失了 国家对耕地农民的各种优 惠和各种保障措 施 。 尽管政府对 失地农民进行经济补 偿 , 但 很 多地区的失地农民所得的一次 性补偿金额十分有限 , 不 能 作为失地农民 进行自我保障 的经济基 础 。 一次性安置补助 费用
7、远不 能取代土地所具有 的 “ 最后的保 障 ” 的社会功 能 。 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 完 , 很容易 造成生活无着 落 , 陷入困 境 。 调查发 现 , 失地农民 中 , 经济收入 丰 厚 , 生活水平较失地前提 高的不 足 10% ; 有稳 定 经济收 入 , 没有因失地影响 基本生 活 的 占 30% ; 而 占 60% 的失地农 民 因经济收 入无来 源 , 生活 处 于十分困难的境 地 , 生活水平呈不断下降趋 势 。 2 以青岛 平 度 市某区为 例 , 据调查显 示 , 对于自己的失地及失 地后的 生 活 , 66 7% 的 农 户不愿意土地全部被征 占 , 希望留有少 量 土
8、地进 行耕 作 ; 对于土地的征购补偿标 准 , 59 7% 的农户 表 示不太满 意 , 仅 有 3 3% 的农户对此表示满 意 ; 80 7% 的 农 户对于自己的前景不太乐 观 , 认为 失地补偿并不能维持长远 生 计 。 可以看 到 , 虽然 整体上失地后农民的生活状况有所 提 高 , 但大多数村民还是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 低 , 对自己 现 有的生活状况不太满 意 。 3 第二 , 就业困难 , 失地农民的最大困惑 。 由于受年龄 、 思 想观念 、 文化程度 、 技能等的影响 , 在就业方面 , 失地农民也 往往处于竞争劣势 。 从目前情况来看 , 首先 , 政府提供的再 就业岗位数
9、量有限 , 安 置下岗职工就已经十分困难 , 安排失 地农民就业的机会很小 。 其次 , 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 大多数属于年龄较大 、 没文化 、 没技能的弱势群体 , 尤其年龄 在 40 岁以上的农民 , 他们要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更是难上 加难 。 最后 , 部分农民还存在着 “ 高不成低不就 ” 的 就业观 念 , 依靠有限的补偿费和 “ 房租经济 ” 坐吃山空 , 对今后的生 活缺乏信心和长远打算 , 失去了重新创业的勇气和拼搏精 神 。 不能实现就业是失地农民的最大困惑 , 赋闲在家不仅得 不到收入 , 还影响了他们的心理状态 , 表现出好逸恶劳 、 游手 好闲 、 听天由命的低
10、落情绪 , 甚至有个别 还参与赌博 , 染上不 良恶习 。 第三 , 融入城市难 , 失地农民的尴尬 。 失地农民从农村 人转变为城市人 , 他们在身份上虽和城镇居民相同 , 但由于 缺乏城市的社会和生活基础 , 被排斥在城市生活圈子外 , 不 仅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应有的待遇和福利 , 而且无法享受到或 者完整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 。 这些情况都影响 了他们对失地后生活前景的期望 , 进而形成他们对农村城市 化进程的排斥心态 ; 另一方面 , 城市化不仅仅是物质上形态 上的 , 更应当是精神上和意识上的 。 失地农民虽然由农村进 入城市 , 由乡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 , 但长期以来基于农
11、耕 生产和村落生活而形成的不同于城市居民的价值判断标准 和审美标准 , 使其在城市化过程中心理存在着明显的不适 , 这也将直接影响城市化的进程 。 第四 , 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 , 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 战 。 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 , 一 旦土地被征 用 , 他们的社会保障便成了后顾之忧 。 我国农村土地作为一 项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 , 而且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功能 , 从 一定意义上讲 ,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实际上承载着我国农民的 社会保障 , 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依附在土地上的类似农民失 业和养老保险的某些制度 。 当前沿海地区农村还没有完全 建立 起社会保障体系 , 在城市化进
12、程中 , 往往没有考虑将失 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 城市社保不能接纳 , 政 府制定的政策得不到落实 , 失地农民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 , 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 这部分人处于社会保 障的真空地带 。 191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pr , 2012 Vol 34 No 1 2012 年 4 月 第 34 卷 第 1 期 二 、 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制度 缺失 ( 一 ) 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当前对沿
13、海地区失地农民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征地 补偿制度和安置 制度 上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第 四次 修 正案规 定 “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的 需 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 给予补 偿 。 ” 明确了对土地征用和 征收的划 分 及补偿的原 则 。 我 国 土 地 管理 法 第 47 条 规 定 :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 。 ” 根据我 国 物权法 第 42 条 规 定 : “ 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 地 ,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 费 、 地 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 用 , 安排被
14、征 地农民的社会 保 障费 用 ,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 活 , 维护被 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 益 。 ” 同 时 土地管理 法 还规 定了补偿的 具 体标 准 , 即 “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 费 ,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 倍 。 征收耕 地的安置补助 费 , 按照需 要 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算 。 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 数 , 按照被 征 收的耕地数量除 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 数 量计 算 。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四至六倍 。 但 是 , 每 公 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 , 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
15、收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十五 倍 。 ” 就全国来 讲 , 征 地补偿制度已普遍建 立 , 但 征地后的 失 地农民的生活 保 障问 题 , 一直未上升到全国的范 畴 , 没有 统 一的规 定 。 部分地区为解决失地 农民的各项生活问 题 、 维 护 失地农民的合 法 权 益 、 保障其基本生 活 ,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 况 , 摸索出了 具 有地方特 色的方 式 。 如江苏省 于 2005 年 颁 布实施 了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办 法 , 在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同 时 , 建 立了失地农民基 本生活保障制 度 , 明确规定了该保障制度的对 象 、 资金来 源 和具体运
16、作等 方 面的内 容 , 并根据不同地 区 、 不同年龄段 规 定了不同 的 保障标 准 , 同时强调了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培 训 , 促进了本地区失地农民保 障工作的发 展 。 比较典型的 还 有 “ 成都模 式 ” , 针对不同年龄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 保障 政 策 , 鼓励年轻者 就 业 , 把超过劳动年龄的直接纳入城镇基本 养老保险和医 疗 保 险 , 顺应城乡社会保障逐步接轨的趋 势 。 此外还 有 “ 南 海 ” 模 式 , 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 租 , 农民对 土 地出资入 股 , 凭 借 对土地的股权取得收 益 , 这是土地股份制 的 典型模 式 , 这 样 , 农民就可以 持
17、续性的分得土地上的收 益 , 相对于一 次 性的补偿而 言 , 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是大大的 促 进 。 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对于全国范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 障工作是极大的鼓舞 , 形成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 带动了全国 相关保障工作的开展 , 是十分值得肯 定的 。 ( 二 )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1 相关立法很不完 善 , 相 关制度建设缺乏保 障 。 我国 到 目 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统 一的社会保障法 , 各个部 门 往 往分散立 法 , 不成体 系 。 而关 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 法 规建设更是十分落 后 , 基本 处于空白地 带 。 已有的规范 大 多 以 各地的条
18、例 、 规 定 、 通知等形式出 现 , 立法层次 较 低 , 严 重 缺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应 有的权威 性 、 稳定性和统 一 性 。 2004 年的 宪法 修正案虽然涉及到了土地征收的补偿 问题 , 但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 , 实际执行起来并没有太大的 参考价值 。 与之相关的立法层次较高的 土地管理法 只是 侧重于从一次性货币补偿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 且存在 着补偿标准过低 、 范围过窄 、 实际操作混乱等问题 。 而我国 2007 年实施的 物 权法 也 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安置补偿问 题 , 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费用和运作方法 , 实际操作性差 , 往往流于形式 。 在有些地区已
19、经制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法规中 , 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 , 监督机制薄弱 , 使 得这些法规无法发挥其强制作用 , 往往最终流于形式 , 难以 真正贯彻实施 , 甚至出现挤占 、 挪用 、 截留保障基金的违法行 为 。 此外 , 各地方相关立 法设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往往只 是侧重于一定程度的基本养老保险 , 体系设置不完善 , 而一 个完整的保障体系至少应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障 、 就业保障等内容 。 这些必然会造成失地农民社会 保障无法可依 , 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 2 现有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无法替代原有土地给农民带 来的效益和保 障 。 根
20、据我 国 土地管理 法 的规 定 : “ 征收 耕 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费 、 安 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 费 。 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 费 , 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 倍 。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 按 照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算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按 照被征收的耕地 数 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 耕地的数量计 算 。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费 标 准 ,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 但 是 , 每公顷被征 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 ,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 倍 。 ” 可
21、 见 , 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制 度主要是着眼于被征用土 地的产 值 , 这 是十分不合理 的 。 首 先 , 土地的产值与 土地 的 收益和价值并不是完全等同 的 , 而 且随着土地利用结构的变 化 , 同一耕地 的产值也会发生较大变 化 。 其 次 , 征地 补偿 没 有考虑 土地的增值部 分 。 随着耕 地资源的日益减 少 , 耕地 的 价值也会 越 来越 高 , 这一部分显然应当包含在补偿范围 之 中 。 现行的补偿相对于被征用土 地带来的效益来说 , 显然 是 过低 的 。 另一方 面 , 征地补偿的内容过于单一 , 数额偏 低 , 并 不能完全解决因 为 土地被征用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农
22、民的各 项 生活问 题 。 实际 上 , 目前规定 的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只能够 满足农民近几 年 生活的需 要 , 从长远 看 , 失地农民的生活仍 然堪 忧 。 而且其涉及的内容也过 于简 单 , 没有考虑更多的情 况 。 实 际 上 , 安置补助费内容非常复杂 , 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 转业 费 ( 如转业 培 训 费 、 新项目生 产资料购置费 ) 、 社 会保 险 费 、 养老 保 险 费 、 医 疗保险 费 、 学龄儿童教育保险费 等 。 此 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 例 规 定 “ 土地补 偿 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 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 上附着物及青
23、苗的所有者所 有 。 ” 可 见 , 失地 农民只有权获得 部分补偿费 用 。 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层 层 “ 截 留 ” , 加之 村集 体 内部农民之间分配混 乱 , 都给失地 农民的权益带来了相当大 的损 害 。 此 外 , 农 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缺少发言权 , 不能 有 效地参与到整个程序中 来 , 其权益自然也容易受到忽 视 。 3 现阶 段 失地农民社会保 障体系不完 善 , 保 障标准 较 低。 众所周 知 , 我 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完 成 , 与 城 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善 的情况相 比 , 广大农村地 区 仍然处于 “ 靠地 吃 饭 、 靠地养 老 ” 的传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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