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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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部门:现将“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3-8-81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 日照分析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五节 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 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 道路交通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第三节 停车场第六章 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 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 市政设施第二节 管线综合第八章 村镇规划
2、第九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五条 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3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第九条 居住用地容 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应 符 合 下 表 规 定 :居住区 居住小区
4、居住组团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容积率 1.2 1.3 1.4 多层住宅建筑密度 20% 22% 25%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容积率 1.3 1.5 1.8 中高层住宅 (7-9 层)建筑密度 20% 22% 24%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容积率 1.8 2.0 2.4 高层住宅 (18 层)建筑密度 18% 20% 22%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容积率 2.2 2.6 3.0 高层住宅(18层)建筑密度 16% 18% 20%注:1、 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
5、居住区选用建 筑 容 量 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条 行政办 公 及 商 业 服 务 业 用 地 容 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4(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30%。(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2.0,建
6、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 3.5,建筑密度不大于 35。(三)在 市 、 区 级 中 心 地 段 , 行 政 办 公 及 商 业 服 务 业 用 地 , 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 5.0,建筑密度不大于 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 6.0,建筑密度不大于 35。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 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 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 0.6。第十二条 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 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 1.22.0。第十三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
7、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十四条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 、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六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5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十七条 公共服
8、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 、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公建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 15%,小区不少于 12%。第十九条 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二) 新建区配置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 500-1000米范围内。(三)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200 米。(四) 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 米。(五)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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