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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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 日照分析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五节 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 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 道路交通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第三节 停车场第六章 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 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 市政设施第二节 管线综合第八章 村镇规划 第九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
2、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五条 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
3、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2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第九条 居住用地容 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应 符 合 下 表 规 定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容积率 1.2 1.3 1.4 多层住宅建筑密度 20% 22% 25%
4、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容积率 1.3 1.5 1.8 中高层住宅 (7-9 层)建筑密度 20% 22% 24%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容积率 1.8 2.0 2.4 高层住宅 (18 层)建筑密度 18% 20% 22%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容积率 2.2 2.6 3.0 高层住宅(18层)建筑密度 16% 18% 20%注:1、 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 筑 容 量 控制指3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
5、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条 行政办 公 及 商 业 服 务 业 用 地 容 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 :(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1.8,建筑密度不大于 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30%。(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2.0,建筑密度不大于 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 3.5,建筑密度不大于 35。(三)在 市 、 区 级 中 心 地 段 , 行 政 办 公 及
6、 商 业 服 务 业 用 地 , 多层容积率不大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 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 6.0,建筑密度不大于 35。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 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 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6。第十二条 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 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 1.22.0。4第十三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十四条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
7、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 、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六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 、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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