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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导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概念:一概念:1、行行政政合合同同也也叫叫行行政政契契约约,指指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为为了了实实现现行行政政管管理理目目标标,与与相相对对人人之之间间经经过过协协商商一一致致所达成的协议。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1)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必必有有一一方方是是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享享有有行行政政权权力力。行行政政合合同同必必须须有有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参参加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
2、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行政政主主体体对对于于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享享有有行行政政优优益益权权,具具体体体体现现为为对对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的的监监督督权权、指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4)行行政政合合同同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因因为为履履行行行行政政合合同同发发生生争争议议,受受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调调整整,根根据据行行政政法法的的相相关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2、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3、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种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公用用征征收收补补偿偿合合同同,公公用用征征收收补补偿偿合合同同是是指指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为为了了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征征用用相相对对人人的的财财产产并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作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作深入研究);国家订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二行政合同的缔结:二行政合同的缔结:1、由由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的的性性质质决决定定,他他的的缔缔结结方方式式与与民民事事合合有有所所不不同同,体体现现在在两两个个方方面面:一一是是行行
4、政政机机关关有有优优先先要要约约的的地地位位;二二是是赋赋予予行行政政机机关关选选择择相对人的机会。相对人的机会。2、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拍卖;直接磋商。拍卖;直接磋商。3、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行政政机机关关的的权权利利:选选择择相相对对方方的的权权利利;对对合合同同履履行行的的监监督督权权和和指指挥挥权权;单单方方变变更更和和解解除除合合同同权权;制裁权;制裁权;行行政政机机关
5、关的的义义务务:依依法法履履行行合合同同的的义义务务;兑兑现现为为相相对对人人履履行行合合同同提提供供的的优优惠惠;特特权权行行为为的的补补偿偿义务;损害补偿;支付报酬。义务;损害补偿;支付报酬。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三、行政合同的履行:三、行政合同的履行:实实际际履履行行原原则则:实实际际履履行行指指严严格格按按照照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约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来代替。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来代替。本人亲自履行原则;本人亲自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变更、
6、解除的条件变更、解除的条件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导最成功的是日本:日本经济发展的最根行政指导最成功的是日本:日本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二条:一是日本国民的勤勉精神;本的原因是二条:一是日本国民的勤勉精神;二是日本政府的科学指导。二是日本政府的科学指导。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目
7、的的行为。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为。特征:特征:1、非强制性;、非强制性;2、准行政性;、准行政性;3、能动、能动性性二、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种类:二、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种类:1、助成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规制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3、调整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三、行政指导的依据和条件三、行政指导的依据和条件条件:条件:1、必须属于该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属于该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2、服从法律优先原则;、服从法律优先原则;3、相对人可以任意放弃或处分其利益进行限制、相对人可以任意放弃或处分其利益进行限制的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四、行政指导的救
8、济: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四、行政指导的救济: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救济。讼和国家赔偿救济。原告:某村66户农民。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
9、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例点评: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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