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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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30 SL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 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通知2008 年第 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 水利水电
2、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二八年三月三日|前 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 12002)的要求,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本规程共 9 章 15 节 145 条和 2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对 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
3、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4、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 则 .2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24 单位工程验收 .2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6 阶 段 验 收 .26.1 一 般 规 定 .2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2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26.5 水电站(
5、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2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7 专 项 验 收 .28 竣 工 验 收 .28.1 一 般 规 定 .28.2 竣工验收自查 .2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8.5 竣 工 验 收 .2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9.1 工 程 交 接 .29.2 工 程 移 交 .2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附录 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附录 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2附录 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2|附录 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附录 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
6、附录 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附录 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附录 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2附录 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2附录 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2附录 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2附录 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2附录 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附录 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2附录 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2附录 U
7、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格式 .2附录 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2附录 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2标准用词说明 .2条文说明 .73|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
8、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
9、件;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 以上的委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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