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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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1993年7月9 日【实施日期】1994年2月1 日【适用范围】国家【法律效力】行业标准【文号】 (LD48-93)【类别】安全【关键词】起重机械 吊具 索具 安全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和索具。2 引用标准GB560 索具套环GB700 碳素结
2、构钢技术条件GB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GB1102 圆股钢丝绳GB/T1228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GB3077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3220 集装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683 钢丝编织液压胶管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4829 起重用短环链 验收总则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5196 绳索 鉴别用的颜色标记GB5976 钢丝绳夹GB6067
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946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GB7659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GB8358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GB8834 绳索 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测定GB8918 优质钢丝绳GB10051.1 起重吊钩 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10051.2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GB10051.3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GB10051.4 起重吊钩 直柄单钩毛坯件GB10051.5 起重吊钩 直柄单钩GB10290 集装箱在铁路上的装卸和栓固GB10854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242
4、0 5D 型集装箱吊具技术条件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3 术语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3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3.4 肢间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对应二分肢间呈现的夹角 (见表 18)3.5 与铅垂线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分肢与铅垂线所构成的夹角 (见表 18)。3.6 吊挂方式系数: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吊挂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数、肢间夹角、单肢吊索不同吊挂方式)所确定的吊索安全工
5、作载荷与性能完全相同的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比值。3.7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3.8 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索具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3.9 最小破断力:链条、钢丝绳等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小破断拉力3.10 总极限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链条、端部配件在破断时的总伸长与原长之比。|3.11 吊索公称长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无载荷状态下,上、下端承载点间的距离(见图4.a)。3.12 C 形吊钩:端部做成 C 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 1)。3.13 夹持吊具
6、: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3.14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见图4.a)3.15 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见图 4.a)。3.16 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见图 4.a)3.17 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见图4.a)3.18 中间环: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见图 4.a)。3.19 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它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见图 4)。3.20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3.21 硬
7、索眼: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3.22 软索眼:不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3.23 插穿一次:各绳股按规定方法,插穿绳股间隙进出一次。3.24 接缝:将织带一端与自身或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时,用线穿透织带形成针迹的缝合固定连接。3.25 非承载接缝: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的接缝,不影响吊带的强度。3.26 承接接缝:在织带端部形成软索眼的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带对头搭接缝合固定连接时的接缝,该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并影响吊带的强度。3.27 环形吊索: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见图 3.b)。3.28 链环的内长度:链条节距 P(见图 4.a)。|4 总则4.1 吊具
8、与索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a.承载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b.设计时应考虑动载、磨损、腐蚀、温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安全性能的影响;c.承载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d.承载件表面与内部应无足以损害其可用性的缺陷,且应有良好的抗疲劳性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冲击功;e.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f.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g.结构设计还应考虑制造、运输、安装
9、、检查以及维修的方便;h.制造方法必须适合于所用材料,并满足设计与工艺要求;i.锻件纤维走向,应力求符合工作形状分布;j.轧制件的轧制方向和工作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受力方向保持一致,对采用气割形成的热影响区必须予以消除;k.当采用锻件、轧制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要求或难于制造时,承载件允许采用铸件,一般应为铸钢件,不得用铸铁制造;l.制造用材料、外购零部件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m.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制造单位应在其适当位置作出不易磨损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10、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产品售出时,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n.应使用有合格证的专用吊具与索具,且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4.2 载荷试验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报废。4.2.1 新安装的集装箱、抓斗专用起重机以及通用轿式、门式起重机中的 A7、A 8 级等特殊用途起重机吊具的载荷试验,应按吊具设计要求随起重机同时进行。4.2.2 静载试验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 1.25 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起重能力(最大吸
11、力)。b.单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2 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为 1 倍,且不得超过 1.25 倍);吊索的主环、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补充件)中验证力的规定。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 100200mm 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4.2.3 动载试验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 1.1 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额定起重量。|b.单肢吊索以及双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个分
12、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1.25 倍;双肢主环以及三肢、四肢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5 倍;三肢、四肢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3.75 倍。c.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 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环,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5 金属结构5.1 材料吊具的金属承载结构材料一般应采用符合 GB700 中的碳素结构钢 Q235-A、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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