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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之功能与实施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 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是在落实 中央 司法改革文件要求,吸收 “两高 ”会签文件相关内容 的基础上,从监督范围 、 监督方式 、 监督程序 、 监督 保障等方面,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 律监督,构建了一个从审判到执行 、 从诉讼到非讼 、 从结果到过程的全方位 、 立体化的民事检察监督体 系,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 修改后民诉法完善补充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权,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 机遇和挑战 。 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 律关
2、系(诉权与审判执行权 、 诉权与诉权之间的关 系)之中加入了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法律 的表达与实践之间 ,往往存在巨大的鸿沟 。 法制史 上,即使是伟大 、 不朽的法典中也有 “沉睡 ”的法条 。 民事检察全面监督条款的入法,只是万里长征走完 了第一步,而如何激活现有的法条,使之真正产生 实效,才是关键所在 。 基于上述背景,在探索民事检察监督之路时, 应在尊重民事诉讼程序内在规律的前提下,着眼 于改善我国民事司法的现状,确定民事检察监督 权行使的准则,以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应 有作用 。 职责过程中,应领会好修改后民诉法 的丰富内涵, 完成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 。 贯彻落实好
3、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还应当做 到以下五个并重: 一是监督和维护并重 。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针 对的是审判机关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 。 对于审 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 持;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和调解书, 没有错误的,也要切实维护其效力,有效推动司法 公正的实现 。 二是依法监督与尊重诉讼规律并重 。 依法监督 与尊重诉讼规律是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实现监 督目标,完成监督任务的根本保证,要贯彻落实好 修改后民诉法,就必须做到依法监 督与尊重诉讼规 律并重 。 三是监督数量 、 质量 、 效率和效果并重 。 各级 检察机关要从全面 正确履行民事检 察监督职
4、责, 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目标的高度出发,在贯彻实施 修改后民诉法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监督数量 、 质 量 、 效率和效果的关系 。 要尊重民事诉讼的规律, 避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 。 要切实树立办案质量是 民事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思想,把真正需要监督的 事项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对于不属于 监督范畴的事项,一个都不应监督 。 在确保监督质 量,实现监督目标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和 效果 ,加大监 督力度,实现监督数 量 、 质量 、 效 率 、 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健 康发展 。 四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 修改后民诉法 将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在
5、抗诉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检察监督方式,这要求我 们更加重视和把握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 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 新职责和新任务要 求检察机关切实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 监督理念,增强程序公正的监督意识 。 只有实现实 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公正的 实现 。 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 正确 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 自身监督的关系对履 行检察监督职责至关重要 。 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 督职责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 理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 要的位置 。 只有把自身监督工作做好,才能保证正 确 、 有效地履行法律监
6、督职责 。 44 第 期 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专题 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 作,应当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之 一,其法律关系主要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 民 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纯洁司法环境 、 净化诉 讼秩序 、 维护司法公正 。 作为实现目的之手段,民事 检察监督的功能应当定位于保障性 、 救济性地位, 是在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缺乏自我矫正能力,或者丧 失自我修复与自净能力之时发挥作用 。 为此,检察 监 督权应当克制 、 适度,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能冲 锋在前,只有当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严重逾 越法律的边界而得不到纠正时才
7、能出场 。 具体而言,其一,检察监督关系应当主要理解 为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即检察权与审判执行权 的关系,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法院审判 、 执行 权的行使 。 修改后民诉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的 “民事诉讼 ”,应 当作限缩解释,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 而 针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其合法性及程序效果均应接 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或者交由法官判断,不属于检 察监督的范围 。 即便是当事人实施了滥用诉权 、 滥 用诉讼权利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对该 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应当由本案的审判法官来完 成 。 法官可以宣告该诉讼行为无效 、 失效,或者撤销
8、该行为,可以基于审判权责令当事人重新实施新的 诉讼行为,法官也可以同时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 当事人采取训诫 、 罚款等制裁措施 。 其二,基于诉讼 合作主义的理念,检察监督也包含支持 、 保障之义, 这一点在当前语境中更加重要 。 将民事检察监督简 单理解为 “我令你行 ”的单向制约和纠错,不利于监 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和谐与沟通 。 检察监督不是 削弱人民法院的 司法公信力,而是支持和帮助法院 开展好审判 、 执行工作,排除外界对法院司法权的 干预,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 因 此,监督之中有支持和合作,检察院与法院应共同 构筑公正 、 高效 、 权威的司法共同体 。 二是在程
9、序自足性解决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上 奉行程序自足性解决优先原则 。 能够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自身逻辑自足解决的,检察权便可不介入 。 检 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在于纠正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所 固有的缺陷,因而在制度安排上,检察监督的纠错 功能主要限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查漏补缺方面, 应尊重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和基本构 造,在此 基础上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就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监 督本质,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民事诉讼秩序 。 三是对于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律监督,应 当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适度采取监督措施 。 一方 面,要区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消极行使和积极行 使 。 对于法院怠于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如法院不 受理案件也
10、不作出裁定书,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 供执行,而执行法院迟迟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消 极执行行为),由于消极司法的证据确凿,侵害了当 事人的起诉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等重要程序权利, 应当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对于法院滥用审判权和 执行权 的积极行为,要视该行为的违法程度 、 对当 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侵害的程度来确定检察 监督的重点 。 例如,在民事执行权非法侵害了被执 行人 、 相关程序参与人的人格权 、 自由权 、 住宅权 、 生存权等基本人权时,检察机关有权介入执行程 序,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以保障人权 。 另一方 面,要区分法院的一般程序违法行为和严重程序违 法行为,将修改后民诉法第一百
11、七十条第四项 、 第 二百条第七项到十一项所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行 为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 。 四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循检 察建议优先适用的原则 。 在修改后民诉法规定 的检 察建议 、 抗诉等两种监督方式中,优先适用对生效 裁判既判力以及生效裁判所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影响最小的监督方式,是检察监督谦抑性的内在要 求,也符合法治国家中公权力行使所应普遍遵循的 比例原则 。 对于因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挑战生效 裁判既判力,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相对于因 “审 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 ”而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言,在事由 解释上应当更为严格 。 例如,对修改后民诉法第二 百条第十三项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的规定,应当采取 限 缩解释方法,仅当审判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经有 罪刑事判决认定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挑战生效裁判 既判力的再审事由;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只要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 初步证据,即可以检察建议方式随时实施监督 。 第 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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