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探究(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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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探究作者:蒋冬梅李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摘要 “垃圾围城”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城市面临的困境,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垃圾处理的必要手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厘清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析各主体在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对策,力求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参考建议。关键词 垃圾分类 权利 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307据环保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增长速度超过处理速度,“垃圾围城”使
2、城市治理和区域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严重阻碍,而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制度无疑是切实可行的做法。与国外成熟的垃圾分类模式相比,我国仍处在初级阶段。垃圾分类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范围界限模糊,甚至有些主体的义务被忽略,造成生活垃圾分类达不到预期效果。一、概述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垃圾按照一定标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后期处理,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类权利义务主体,分别是政府、城市居民和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保障垃圾分类的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在法律规定下按照
3、权利人的要求在垃圾分类中应做或者不应做一定行为的义务”。(一)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首先,处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位置时,政府具有主导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权威性保障。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各城市结合具体情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条例和办法,明确垃圾分类的相关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勒令整改等监督管理。其次,作为垃圾分类中的义务人,政府负有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部门以身作则,积极投身垃圾分类的实践中,为其他主体树立良好的榜样;政府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正面引导社会各个主体履行垃圾分类
4、的义务。(二)城市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此处的“居民”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既包括城市固定居民,也包括暂住人口、游客等。城市居民既是产生和排放垃圾的源头主体,也是垃圾分类中的工作主体。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将所制造的垃圾分类投放。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的结果,其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分类治理的关键要素。(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企业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之一,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发挥积极作用,引领市场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生产经营风向。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的终端回收处理环节是法律要求。对环境实施
5、固体废物污染者应依法对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治,这规定了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售后回收或者处理。另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通过自身影响力,带动民众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氛围。二、垃圾分类中各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政府主导地位不突出在我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得到重视,但是在长期的生活垃圾分类执行过程中,垃圾分类从分类投放到终端处理整个系统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不突出,在立法、管理和监督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1.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仍缺乏一部将垃圾分类的基本规律与具体法律联系起来的综合法。总体上,现行的政策条款
6、条框束缚多、原则性强,但缺乏统一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对垃圾分类行为缺乏制约性。2.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不够。尽管与以往相比,政府已经加大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力度。但是,宣传缺乏持续性,也缺乏广度和深度,仅仅通过颁布政策,张贴宣传单张,新闻广播等形式是不够的。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内容多,如果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不能给市民留下深刻印象,那么政府所做的宣传工作便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导致分类工作进展缓慢。3.管理效率和水平较低。在垃圾分类中,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监督者,这三重身份导致城市垃圾处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较低。政府“自己管理自己”的模式,不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职能和权威,
7、而且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与监督机制。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当出现利益项目时,就会出现监管重叠,多头领导;当产生责任问题时,就会互相推卸责任,出现监管的漏洞。4.缺乏具体的奖励机制。垃圾分类的立法仅仅规定人们在垃圾分类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违反了什么条例应该受到什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实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则是以“国家鼓励、支持”这样的字眼表达。即使在地方出台的具体条例和办法中,也没有具体的奖励措施,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因此难以调动各个主体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二)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参与度不高1.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道德水平都存在差异,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认识
8、不到位,一些市民在“投放垃圾时,并未关注垃圾分类设施的功能,导致可回收垃圾箱、不可回收垃圾箱失去了分类功能”。负责垃圾清运的环卫工人,他们是使垃圾分类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纽带。环卫工人只有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才能使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才不会出现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现象,大部分环卫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在清理收集垃圾时,基本都采用“一打包”的方式。这使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变得毫无价值,同时也打击了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2.垃圾分类意识薄弱。即使人们知道垃圾分类知识,也知道垃圾分类的益处,但是缺乏环保意识,
9、缺乏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眼光,为了便利而不参与垃圾分类。在“遵守垃圾分类规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和不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却带来各种便捷且成本更低”两种情况相比之下,居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选择后者。(三)相关企业轻视垃圾分类1.未能有效引导消费者注意垃圾分类。相关企业在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上,并没有将产品使用后的分类操作告知消费者。由于大部分产品所含的成分都不是单一的,这导致消费者有心要将垃圾分类也不知该如何分类的局面。例如,丢弃一支金属外壳的口红,要将口红中剩余的内芯取出,因为口红中含有油、蜡、软化剂,属于不可回收的物品,而口红的金属外壳则是可回收的。2.缺乏可循环利用的意识
10、,忽视有用垃圾回收的商机。相关生产企业即使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了可回收垃圾、不能直接扔进垃圾桶等标识,但是大部分产品生产者只考虑到眼前的效益或者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产品、包装的售后回收,很少有企业会专门提供回收服务。目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垃圾回收是拾荒者零散收集废弃的饮料塑料盒、纸箱、废纸等,但是他们并不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不是以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资源的目的进行垃圾回收的,而是以是否能将所收废品变卖获得利益为标准分拣回收垃圾。拾荒者所回收的废品,只是可回收垃圾的冰山一角。正是由于相关企业缺乏垃圾回收、循环利用的意识,才使仍然具有资源利用价值的“垃圾”直接被填埋或焚烧。3.垃圾处理技术不到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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