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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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德玛收录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学校由区教育局任命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三)干部配偶、子
2、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
3、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校级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在以校级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八项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第十二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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