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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射线检验的质量管理9.1 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发展阶段1、质量检验阶段(上世纪初至本世纪三十年代)2、统计质量控制阶段(四十至五十年代)3、全面质量管理阶段(六十年代初)全面质量管理内容 无损检测质量管理的内容 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的一个环节 通过无损检测的实施对产品质量控制。 作为一项技术业务工作 提高无损检测自身的质量。全面质量管理的因素 (1)人的因素 (2)设备因素 (3)材料因素 (4)方法因素 (5)环境因素 及“人”、“机”、“料”、“环”、“法”。9.2 射线检验人员的管理 人力资源配备和储备1、足够的人数;2、能胜任工作。 人员资格管理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TSG Z800
2、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9.2 射线检验人员的管理 级人员可在、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外部培训考核与内部培训考核 人员技术业绩档案 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仪器采购设备材料采购管理 为了保证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应对采购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1、建立合格供应商名
3、录 考察内容: (1)资质;(2)资信;(3)性能;(4)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5)以往供货业绩;(6)价格;(7)服务情况 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2、 采购管理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一般程序包括:购置申请;批准;选择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入库。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仪器设备档案 主要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名称(2)制造商名称、型号、编号(3)接受和启动日期(4)放置地点(5)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6)使用说明书或其复印件(7)检定/校准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检定/校准日期(8)维护记录和维护计划(9)损坏、故障及修理记录。 9.
4、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标识 设备状态分为三种:合格(绿色)、准用(黄色) 、停用(红色)。标识牌上应标明编号,下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内容。2、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保管:由设备管理员统一保管、领用需办理借用手续,并做好记录(源存放要求)。 使用:操作人员操作前均应检查其校准状态和环境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并予以记录。 维修:设备管理员对损坏的设备仪器,及时维修、校准、检定,并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 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1、检定: 所有需要定检的一起设备,所有需要定检的一起设备,一律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凡列
5、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依法定点、定期定点、定期送有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检定合格的发检定合格证书。 射线检测中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人剂量计、黑度片、黑度片等需检定(射线检测设备一般至少每年检定一次)。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2、校准 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检验机构自愿溯源行为,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表明量值误差,属
6、于一种技术。 对黑度计进行校验时,测量黑度的允许误差一般控制在0.05,校验周期一般规定每6个月至少校验一次。像质计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书。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消耗材料的管理 1、主要指胶片、显、定影用的化学用品等。采购、进货检验、登记、保管、领用应严格按管理程序进行。 2、胶片的进货检验特别注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后应在恒温恒湿条件下存放,随用随领,不应大量存入暗室,以防变质。 3、显、定影的化学药品应确认其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确认药品实物与证明书是否相符,使用时,按说明书的规定配置,对使用中的显、定影液应注意检查,当效力下降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 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工艺
7、规程的制定1、通用工艺规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设备技术条件进行编写。内容应覆盖本单位(制造、安装或检测)产品的检验范围。通用工艺规程应详细、明确、便于操作、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规程。2、工艺规程应有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员三级签字。通用工艺规程必须由该专业级人员编制。批准应由企业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副厂长批准(三级签字)。审批权限应在质量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这样才符合质量管理程序。(审核:具有RT级或RT级资格的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或由另一名RT级人员。 如本单位只有一名高级人员时通用工艺的编写和审核可以同为一人,如另一名高级人员不具备该项资格也可以审核。
8、) 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3、射线检测通用工艺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依据的法规标准,透照质量等级,透照母材厚度范围、工件种类,焊接方法和类型等); (2)检测人员要求(资格、视力等) (3)检测准备要求(检测时机、工件表面状况、钢印标方法等) (4)设备器材要求(射线源和能量的要求,胶片牌号和类型、增感屏、像质计、暗盒、铅字等) (5)透照方法及相关要求(100%透照或局部透照的要求,焦距选择、一次透照长度、编号方法、像质计和标记的摆放、散射线的屏蔽等) (6)曝光参数及曝光曲线(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间等) (7)暗室处理(洗片方法、胶片处理程序、条件及要求等) (8)
9、底片评定(评定条件、验收标准、像质鉴定、级别评定、返修规定) (9)记录报告(记录报告内容及要求、资料、档案管理要求等) (10)安全管理规定 (11)其他必要的说明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检测工艺卡 工艺卡是工艺规程的“浓缩”,它是针对某一具体产品或产品上的某一部件依据通用工艺规程和图纸的要求所制定的有关透照技术的细节和具体参数。因此,在通用工艺规程覆盖范围内的工艺卡可由级人员编写,由级人员审核,超出工艺规程的工艺卡由级人员编写工艺卡的批准,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由无损检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工艺纪律的监督与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新技
10、术、新工艺的鉴定 新技术、新工艺能否在检测中应用(一种规定的工艺方法),应经过工艺评定或鉴定以保证其检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一般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定由高级资格的技术人员主持,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新工艺进行实际测量验证,确定新工艺的可靠和正确性。最后写出工艺评定报告,质控负责人认可最后再按工艺评定中验收合格的工艺方法和参数,制定工艺规程,实施检验。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超常规方法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定 由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然后经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可。一般程序:先进行技术开发,经反复试验验证,在一个或几个工厂企业试用一个较长阶段使新技术成熟以后进行鉴定。然后由国内
11、相关权威部门认可,组织编写案例,包括方法、等级评定标准、验收标准并报有关部门组织对新标准进行评审和批准。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例外检测是指检测工程中受现场具体情况或工件结构的制约,某些检测条件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或产品设计工艺文件的要求,不能应用规定的检测方法、工艺、工艺参数或工艺措施实施检测,而又没有其它更好的替代方法时,所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质检测工作。例如射线检验:焦距不能满足要求,Ug值大,工作厚度大,黑度不能满足要求,灵敏度低等。对例外检测应制定一套管理程序,包括例外检测申请、方案的制定、专用工艺编制、实施的批准等。此外,进行例外检测应及时告知客户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备
12、案。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制定例外检测方案和工艺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申请例外许可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需要进行例外检测?现场条件是否确实无法满足技术标准或产品设计工艺文件?(2)是否一定要用该方法进行检测?有没有其它更好的替代方法?(3)例外检测方案是否周密完整?(4)例外检测工艺中,是否针对存在的具体情况制订了针对性补偿措施?是否能保证检测质量不降低或使这种降低减少到最低程度?(射线检测例外许可工艺中的补偿措施:如使用更高等级的胶片、提高底片黑度、采用双胶片技术、采取有效的屏蔽散射线的措施等。)9.5 射线检测报告、底片及原始记录控制和档案管理 射线检测报告:应由级或级人员
13、出具,应按有关规定经审核和批准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在管理文件中应作相应的规定。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表达明确,用数字表达的检测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计量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原始记录的填写保证真实性,透照条件记录必须是实际操作的数据,不得抄录工艺卡上规定的数据。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应具有一致性。检测报告、评片记录、原始记录、工艺卡应按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台账以便查询。底片评定后,理顺编号存档。应建台账,以便查找。底片存放一般将底片垂直放于架上,不得平放或堆叠,以防受压变形变质,室内的温度湿度应适宜以防霉变。9.6 射
14、线检测环境的管理 环境包括:透照场地、办公场地、暗室、评片室等。 透照室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启用前应进行安全剂量测试合格并报卫生环保部门的备案后方可使用。透照室应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包括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灯、安全联锁装置等。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 现场射线透照时应设定控制区和监督管理区,控制区边界应悬挂“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标牌。 暗室、评片室在第五章、第六章叙述,在这不再讲述。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防护管理责任部门凡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根据装置的数量和复杂程度,指定防护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任命专(兼)职防护安全员,其职责如下:1、根据有关防护法规与标准,
15、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2、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放射防护安全方面的教育和训练。3、根据有关防护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负责放射源的购买、使用、存放、回收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4、定期检查放射安全防护设施,向本单位负责人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提出放射安全评价和改进意见。5、划分现场工作区和监督区,监测放射水平,控制放射危害,将必要情况通知操作人员。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射线装置申请许可制度1、办理申请许可的单位:(1)新从事射线检测工作的单位;(2)射线装置转让、调拨的接受单位;(3)购置新的射线装置的单位;(4)新建、改建或扩建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单位。2、
16、申请开展射线装置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2)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4)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分别送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防护机构审核,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许可登记办证每1-2年进行一次核查。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内容需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
17、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登记手续。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放射防护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工作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工作。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1、体检 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后必
18、须定期体检。体检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体检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进行。单位进行。在甲种条件下工作者,每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1次(甲种工作条件是一年的照射的有效当量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乙种条件下工作者,每2-3年体检1次(乙种工作条件是一年照射的有效当量剂量很少可能超过5 mSv)。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和评价处理意见,并保存至脱离放射工作以后20年。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1)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2)正常
19、的造血功能。(3)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4)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5)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6)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3、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1)严重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神经和精神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疾病以及皮肤疾病。(2)严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3)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4)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5)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6)未完全恢复的放
20、射性疾病(指就业后)或其他职业病等。(7)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8)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9)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10)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6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11)以前已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12)对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和技术人员,若有不符合健康条件者,应慎重对待他们的去留。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4、医学随访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
21、医学随访观察:(1)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20年以上。(2)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当量剂量在0.1Sv以上。(3)一年全身累计照射当量剂量在1.0Sv以上。(4)确诊为职业放射病者。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5、保健津贴保健津贴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者可继续享受一个月津贴。6、休假在国家规定的其它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放射事故管理 事故按性质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其他事故。 按类别分: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并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危害。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指导。 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剂量。对一次受照的有效剂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贵 州 省 特 检 院 文文 富富 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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