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检验方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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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04 商品检验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商品抽样商品抽样商品质量检验方法商品质量检验方法1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 商检法修改商检法修改 检验内容检验内容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流程检验流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 1998年体制变革年体制变革 将原来隶属于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将原来隶属于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局和原隶属于卫生部的卫生防疫检疫局与原进出口商隶属于卫生部的卫生防疫检疫局与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品检验局合并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2、2000年体制变革年体制变革 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国出入境检验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检疫总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1984年年1989年年2002年年 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对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
3、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据,“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是强制性的,“标准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是非强制性的。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标准”分为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4、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检验内容检验内容修改前的商检法规定商检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我国作出的有关承诺,在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
5、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
6、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本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本条第一款规
7、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按照检验的约束性质不同,可分为 法定检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进口,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其范
8、围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应实施卫生检验的食品;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运载检验的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鉴定检验(公证检验):是非强制性检验,是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
9、部门、仓储部门、保险公司等)的申请办理的。其工作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经验,检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积载、残损、载损、海损等实际情况与使用价值,以及商品的运载工具、装卸等事实状态和其他有关业务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的要求,进而作出检验、鉴定结果与结论,提供有关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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