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质量管理工作.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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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质量管理工作1 质量管理概述1.0.0 讲稿引用的法规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简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简称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1997年8月25日(简称监督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简称检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2003年10月23日 (简称监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2007年7月14日 (简称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 (SL22382008)2008年3月3日(简称验收规程) 1 质量管理概述 1.0.1 水利工程质量的定义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评定规程2.0.1 安全性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 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设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 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 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1 质量管理概述 1.0
3、.2 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的关系工程质量通常称为工程实体质量;工作质量通常称为质量行为。 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是规划、勘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验、监理、监督等单位在各个环节上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保证工程质量,就要求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影响工程的所有因素进行合理控制,以良好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本讲稿分为四个部分:质量管理概述、质量管理体制、质量控制与评定、常见的质量问题。二、三两部分讲的是质量行为,即工作质量,第二部分与工程质量有间接的关系,第三部分与工程质量有直接的关系;第四部分讲的是工程质量,即工程实体质量。本讲稿编写的内容,除了在体例上进行适当调整外,90以上直接引用了法
4、规或规范。1 质量管理概述 1.0.3 政府的质量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管理条例第四条1 质量管理概述 1.0.4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5、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管理规定第七条2 质量管理体制2.1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2.1.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
6、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2.1.2 上报审查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1.3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2
7、质量管理体制2.1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2.1.4 组织设计交底,进行质量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2.1.5 报告、调查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九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水利工程
8、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2.1.6 组织、参加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 质量管理体制2.1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组建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等。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质量管理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有:编制、上报年度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强
9、施工现场管理;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2 质量管理体制2.1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和素质应符合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施工图的审查、落实。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4) 履行、落实设
10、计变更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 管理其他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质量检查的结果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记录和发布。2 质量管理体制2.1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 (6) 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7) 参与或组织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8) 进行质量检测。对于经常规质量检验评定难以反映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法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9) 对质量缺陷、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
11、事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组织进行分析、处理。 (10)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2 质量管理体制2.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2.2.1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2.2 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2 质量管理体制2.2 勘察、设计
12、单位的质量管理 2.2.3 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4 参与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2.5 参加工程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2 质量管理体制2.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其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现场服务工作的落实上。 勘察设计单
13、位在施工过程中服务行为的质量管理主要内容有: (1) 落实设计现场服务体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工地,现场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 (2) 对钻孔和基础面、边坡与洞室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应及时进行地质描述和地质评价。 (3) 及时供应图纸与设计通知,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应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应合法齐全。 (4) 在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 (5) 设计方案修改、变更应符合有关程序。 (6) 按规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7)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
14、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2.3.1 建立质量责任制,配备合格人员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3.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
15、全过程控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2.3.3 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3.4 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
16、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2.3.5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管理条例第
17、三十七条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2.3.6 承担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3.7 保证竣工工程质量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承包商质量管理
18、的主要内容有: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应符合法规要求并落实到位。 (2)施工单位应有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有专门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正常运行。 (3)主要专业工种上岗操作人员资格及配备和到位。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常驻工地,质检人员应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应规范、及时。 (4) 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批,切实执行。 (5)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配备符合规范要求。2 质量管理体制2.3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6)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
19、标准执行。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7) 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不得有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8) 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数量及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 (9) 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
20、收评定手续应当齐全。(10)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工程技术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2 质量管理体制2.4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2.4.1建立监理机构,派驻合格人员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4.2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理规范6.2.1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
21、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监理规范3.2.32.4.3 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监理规范5.1.52 质量管理体制2.4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2.4.4 履行质量控制的基本职责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监理规范3.2.22.4.5 对关键工序及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
22、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监理规范4.2.32 质量管理体制2.4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2.4.6 对施工单位检验及评定成果进行核实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监理规范4.2.5 2.4.7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
23、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监理规范4.2.62 质量管理体制2.4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 监理机构及人员。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机构的组建文件,出具委托书的项目总监、出具总监授权委托书的总监代表,其手续应齐全,负责监理的工程等级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及监理合同的约定。 总监、总监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2)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
24、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2 质量管理体制2.4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4)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 (5)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6)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7)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2 质量管理体制2.5 检测单位的质量管
25、理 2.5.1 检测单位须经机构授权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规定第二十五条 2.5.2 对检测成果负责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规定第十七条2 质量管理体制2.5 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2.5.3 报告检测发现的问题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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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做好 质量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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