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法规要求》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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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新版GMP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法规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法规要求及现场检及现场检查问题分析查问题分析盘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盘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13年年6月月内容介绍内容介绍1.法规对实验室的要求;2.现场检查常见问题。一、法规对实验室的要求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
2、器和经(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
3、样;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4、。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第六十五条必要时,应当设
5、置专门的仪器 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 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 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第五章设备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五条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第七十五条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器、量具、仪器和仪表。量具、仪器和仪表。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条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第八十二条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六条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第八十六条用于
6、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范
7、围。第九十一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第九十一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准有效期。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
8、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第一百六十条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第一百六十条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四条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
9、应当有质量标准。有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代码;2.2.质量标准的依据;质量标准的依据;3.3.经批准的供应商;经批准的供应商;4.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10、。(五)有效期或复验期。第一百六十七条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期。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的,应当按照第十一
11、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予以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
12、合第第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1.质量标准;质量标准;2.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工作记事簿);4.4.检验报告或证书;检验报告或证书;5.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
13、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
14、,以方便查阅。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第二百二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第二百二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1.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4.法规
15、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
16、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名称或来源;2.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检验
17、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8.检验日期;检验日期;9.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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