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例文两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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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例文两篇保证担保合同范文两篇篇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一、要式合同二: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范本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案例介绍】1999年12月1日,被告朱某与原告韩某协议将被告的一辆旧桑塔纳轿车作价4万元卖给原告,被告提出先交付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遂交给被告5000元,同时约定等被告再跑一次长途后,将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再付给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回来后,与原告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已经报废,不得再转卖。原告向被告追索定金不成,发生争吵。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几种观点】1、本案轿车买卖
2、合同因标的物轿车自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没有成立。故对本案应以缔约过失责任原理,被告只返还定金即可。2、本案的轿车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轿车报废而无法履行,但作为该合同担保条款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因被告一方的缘由而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被告违约,故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评析看法】本案涉及定金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的要件。定金担保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定金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由此可见,定金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行能独立存在。(2)定金担保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
3、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至于详细的书面形式,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三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定金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满意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就是主合同当事人就定金约定的要约和承诺。(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力。定金的约定,由主合同的当事双方进行。他们即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从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
4、行担保,也涉及到定金的丢失和返还,因而定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意思表示实力,即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假如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则应与主合同的要求相一样,必需托付代理人代理。(2)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订立定金合同的要约,应当由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从原则上说,定金要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事实上,要约的提出往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定金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定金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发出定金要约的当事人发出的定金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本案中,定金合同成立的要
5、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故该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定金成立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别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前提要件。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由此确定了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需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供应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却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其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样,但因其主合同的缘由,定金合同并不能成立。主合同被撤销,依附于它的定金合同的命运亦应与主合同相一样,虽然曾经有效存在过因主合同已经自始无效,定金合同当然也是自始无效。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而歼灭
6、,定金合同亦因主合同的歼灭而歼灭,否则,定金则无所依附。(2)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有效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依照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认定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定金合同以货币为标的,是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的性质所确定的。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作为债权的标的,即为恳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对于这些债权,可以用定金担保,定金只能货币为之。实物债权和劳务债权,不以金钱为标的,不能用定金担保。金钱借贷合同,因其借贷的标的就是金钱,交付定金亦为货币,因而不能以定
7、金担保,只能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担保。(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而,定金的数额也是定金担保合同成立的必需条件。依照私法自治原则,定金的约定,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为之,国家不应赐予过多的干预。立法对定金予以适当的限制,是因为过高的定金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利。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过高,超过立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要维护法律的规定,又要敬重当事人的意志,以不宣告定金合同无效为宜,只要确认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定金为无效,即可达到这一目的,对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应当承认其效力。综上所述,本案的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定金合
8、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在定金成立的四个特别要件上只具备了后三个要件,不具备第一个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既然如此,就不能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依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由被告返还所得定金即可。篇三: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范本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分在于,是否应以肯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
9、这种状况下,当事人未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纳肯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纳肯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合同形式,无论实行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篇四:第五章担保合同第五章担保合同第一节概述一、担保概述1、担保含义广义上讲,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以称作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狭义上讲,担保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
10、,不含债的保全制度。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须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须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因此,担保是可以增加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法律措施,其保障的是债权的实现或说是债务的履行。所谓担保,通俗地说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即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物保即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大类。2、担保特征(对其特征不能作僵化理解)担保债权的特定性:即
11、担保时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当然特定性并不是肯定的,如在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中是为将来发生的系列债权供应担保,该系列债权的数额只有到决算期届至时方可确定。担保行为的要式性: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关系的从属性: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除保证担保外,主债权移转,为主债权设立的担保也随之移转;三是歼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关系歼灭,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歼灭。(从属性并不是任何场合都适用)担保效力的补充性:担保制度是因为债的保全制度不足以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而创设,是从外部对债的效力予以补充和加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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