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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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靠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主动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样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实行“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
2、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需是书面形式的规定,实行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纳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冲突,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
3、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肯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解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解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担当一项条约义务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解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担当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简单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担当的国际义务相冲突。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解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
4、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担当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1)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依
5、据“约定必需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解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2)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解除了国内法的适用(3)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
6、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假如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旧具有法律效力(4)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纳非书面形式(5)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
7、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3 保留是否应撤回?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冲突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状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明显已不存在(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
8、国内立法与所参与的国际公约协调一样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干脆影响一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但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需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需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改变的状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退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
9、,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纳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须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纳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样,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合同编号: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买卖双方在同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样,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
10、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其次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 包装:须用坚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改变。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实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修理保养、操作运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当心轻放”、“此面对上”等字样和装运:。第五条:交货条件: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
11、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第六条 装运日期:第七条 装运港口:第八条 卸货港口:第九条 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
12、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4)干脆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一条单据:(1) 卖方根据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供应相应单据: A、海运: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
13、并加注目的港_ 公司。B、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依据有关合同具体填写。(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7)货物装运后马上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A、a、由买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_ 公司_ ,(电报: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14、、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料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支配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亲密联系。D、假如有必要变更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刚好通知卖方。E、假如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担当。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担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CFR和CIF条款: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
15、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刚好投保。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第十五条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运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全部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第十六条检验: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
16、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第十七条. 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觉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平安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担当的部格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运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第十八条 不行抗力:(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如斗争、严峻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
17、务)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应马上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2)在此状况下,买卖双方应当依据详细状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接着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实行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3)不行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行抗力缘由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削减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削减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削减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
18、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其次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确定详细担当。其次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19、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卖方: 买方:(签字)(签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阅历、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困难,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特殊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
20、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当留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一)合同的形式不行忽视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采纳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缘由,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运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殊留意采纳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肯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二) 签约方名称要精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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