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热法海水淡化装置公司治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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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中小型热法海水淡化装置公司治理中小型热法海水淡化装置公司治理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打造海水淡化技术创新高地6三、 必要性分析8四、 监事会的职权9五、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11六、 监事及其职责12七、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14八、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15九、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16十、 证券市场控制权配置方式18十一、 产品市场及其竞争激励23十二、 经理市场及其作用24十三、 美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28十四、 韩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32十五、 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38十六、 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41十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48十八、 母公司与子公司52十九、 公
2、司简介5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8二十、 项目基本情况59二十一、 组织机构管理65劳动定员一览表65二十二、 法人治理结构66二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79二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82一、 产业环境分析当前,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面对深刻的供给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经济减速还没触底,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酝酿新突破,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发展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将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期、经济发展动能转换期、新型城镇化加速
3、推进期、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关键期。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国家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推进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创新,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面临全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稳定带动机遇,更面临大力推进供需两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机遇,有条件通过艰苦努力,使经济跨上更有特色、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的发展轨道。国家坚持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培育新的增长极,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坚持绿色发展,将有效推动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构筑
4、绿色低碳循环的先发优势和现代产业体系,开创生态美好、经济发展、百姓富裕的新局面。国家坚持开放发展,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加快对外贸易,扩大招商引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国家坚持共享发展,将在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创业就业、缩小收入差距、健全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有利于加快补短板、惠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各项民生事业加快发展,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经过多年努力,经济总量和实力不断提升,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能正在孕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通过多年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适应新常态、引领新
5、常态的理念、思路、举措,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发展动能转换迫在眉睫。现有基础难以为快速增长做出更多贡献,产业结构层次不高、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凸显,结构不合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地区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势头虽然较好,但体量小、占比低、牵动性弱,短期内还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新旧动能“青黄不接”问题十分突出。保护与发展的深层矛盾仍需破解。近年来地区在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但局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依然繁重。同时,受发展阶段、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人口、资源与环境矛盾依
6、然突出,统筹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仍需做大量艰苦工作。推动协调发展面临新挑战。随着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各类要素加速向条件较好地区流动和集中,不同地区、不同功能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在全面建成小康进程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成脱贫攻坚、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等任务也非常艰巨。开放发展的基础和能力不足。地区尚有部分地区仍未开放,对外开放互联互通的基础薄弱,对外合作交流的层次不高、规模偏小,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企业、产品、人才等支撑能力不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压力。经济转型期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等过程中就业、金融风险等问题显现,对社会稳定形成
7、新的压力。与此同时,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二、 打造海水淡化技术创新高地创新研发是海水淡化产业链上游环节,也是天津海水淡化产业自立自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瞄准国际前沿,集中突破技术装备,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提升技术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创新人才高地,推动产学研金用协同创新,把天津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水淡化技术创新高地。(一)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依托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高校,以及膜材料与膜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海水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字号”创新平
8、台和相关企业,集中突破海水淡化“卡脖子”技术装备。开展海水淡化反渗透膜、海水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装备研发制造攻关,进一步提升国产设备的性能、效率及稳定性;研发大型/超大型膜法热法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及装备成套技术、绿色环保智能化海水水处理药剂技术,低能耗高值化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提升天津乃至全国海水淡化创新研发核心竞争力,打造海水淡化技术创新高地。(二)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尽快完善基地科研功能和运行机制,加快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熟化和迭代升级,以前端科研引领打造国家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科技研发领航区、创新驱动示范区、装备制造集聚区和开放合作先导区。建设大型
9、海水淡化试验场,开展国产大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材料、部件的检测、测试、评价和工艺技术验证,提高核心材料装备的国产化率。推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打捆申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打造大国重器,搭建国家级海水淡化研发制造应用平台。推动天津市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争创国家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三)提升技术原始创新能力瞄准世界海水淡化科技前沿,借助京津地区科研院所集中的优势,联合国内海水淡化领域知名科研院所、高校,进一步加强海水淡化有关传热传质、过程原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对核心技术突破的支撑能力,力争在原始创新领域实现重大进展,提
10、升海水淡化综合技术实力。(四)打造创新人才高地依托天津海水淡化产业(人才)联盟,充分利用领军人才申报认定、与天津大学开展合作培训等政策红利,编制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图谱,增加与国内其他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吸引全球高端海水淡化人才落户天津。支持海水淡化企业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便利引进紧缺型人才。建设海水淡化产业双创基地及孵化器,促进人才与项目、技术、资本高效对接,将天津建成全国海水淡化人才的孵化和培育中心。鼓励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等高校海水淡化专业建设国家一级学科,建立博士后流动站;推动建设海水淡化人才创新创业联盟,搭建高校、企业和区域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五)推动协同创新成果产
11、业化以“以用立业、由智变金”为导向,大力支持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本市海水淡化创新主体协同国内外顶尖团队企业,实施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梳理全市海水淡化相关生产制造企业,为上下游研发机构及企业牵线搭桥,推动创新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提升产业链产品本地化采购配套水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梯度培育创新企业,强化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培育一批海水淡化“雏鹰瞪羚领军”高成长企业,打造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的接续发展梯队。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12、,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
13、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监事会的职权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大相径庭。权限大者,规定得粗疏宽泛;权限小者,则规定得详细严格。西方国家的公司实践业已证明,制度健全、权限广泛者,能收到实效;权限较小且规定不严者,则难有监督之实。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
14、以纠正;(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现行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现行公司法与以前公司法相比,在监事会的职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现行公司法当中,已
15、经规定了监事会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五、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一)监事会的组成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
16、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二)监事会会议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现行公司法也做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5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2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17、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现行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5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六、 监事及其职责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的设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由创
18、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要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有以下职权:(1)业务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2)财务会计审核权。即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造具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即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停止经营与经营登记范围不符的业务。(4)调查权。监事有权调查公司的设立经过,审查清算人的业务。(5)列席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6)代表公司权。在某些
19、特殊情况下,监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票和债券,变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项登记事务;在出现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或交易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与交易。(7)股东会召集权。在必要的时候,监事具有召集股东会的权利。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出资者监督权,在行使其职能时不仅享有以下职权,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国的公司法,监事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忠实履行监事的监督职责。(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3)除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经股
20、东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undefined七、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独立监事制度方面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但是独立监事制度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它的作用:1、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意“圈钱”、违规担保等损害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能够以更加有效和客观的形式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2、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缺乏独立性、缺乏专业
21、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和议事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独立监事是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这使得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无疑更具有独立性。独立监事的任职人员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与以往的监事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和监督能力。此外,独立监事还享有独任监督权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同时,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也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一个趋势。八、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独立监事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将其独立性思想贯彻融合到监事会制度中,便形成了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
22、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过维护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个身份是“董事”,另一个身份是“监事”。因此,也可以说,“独立监事”这一概念是由“独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独立董事实质就是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非执行外部董事。对照此概念,可以把独立监事界定为:独立监事是指那些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之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九、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本含义市场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某组已知的信息做出的决策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润。可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与证券市场
23、的配置效率,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表现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和强式。三种形式的划分在于假定了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其中,弱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过去的价格和交易信息,即仅仅使用历史价格进行图表和技术分析无助于发现那些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半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不仅反映了历史价格所包含的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其他公开的信息,即通过使用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行投
24、资决策无法找到被低估的股票。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所有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即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持续发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有效市场理论意味着证券市场价格是合理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与公司价值有关的公开信息,它说明,我们可以通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测度每一决策对股价应有的影响来完成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国外许多学者对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股票价格总是很快地、且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对各种事项(例如公司宣布进行股票分割、宣布发放股利,以及宣布中期或年度报表)做出反应,对公司公布收益信息的研究显示,股票价格甚至在公布日前的数月即已有所反应。尽管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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