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_柴英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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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第 2 期 2011 年 4 月 ( 总第 45 期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Vol. 11 No. 2 Apr. 2011 失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问 题 及 对 策 研 究 柴英红 (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摘 要: 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新出现的社会困难群体,在其失去土地之后,各种社会权益都不同 程度地受到了侵害,存在权利缺损的现象 。 本文通过分析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结合我 国目前保障失地农民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缺陷,提出了改革现有土地产权制度 、 完善土地征用法律
2、 规范 、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对策 。 关键词: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法律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0385( 2011) 02 0076 08 “三农 ” 问题 , 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现阶段发 展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实 践问题 , 也 是为当前理 论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和难点问题 。 加快城镇 化进程 , 推进城乡一体化 , 是解决 “三农 ” 问 题 , 实现农村经济和 各项社会事业快 速发展的 有效途径 。 在工业化过程中 , 尤其 是在快速工 业化 、 城市化过程中 , 农民的农业 土地转化 为 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
3、的 , 任何一 个国家都要 经历这样的过 程 。 农民失去土地后 , 既有别于 农民 , 又不同于城市居民 , 成为一个边缘群体 , 因此我们给其一个 特殊称谓 失地农 民 。 失 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 被依法征收后 , 农业户 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 0. 3 亩的统称为失 地农民 。 当前 , 我国城镇化进程正 处于快速发 展期 , 城镇地区作为 国民经济增长的 主导地位 和作用 日益 明显 。 但是 , 在 城市 扩张 的同 时 , 农村集体土地 被大量征收 、 征用 , 失地农民越 来越多 。 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 益 , 解除 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 保证失地农民安居乐业 ,
4、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 一 、 对失地 农民社会保障进行法 律保护的 理论基础 ( 一 ) 利益反哺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正 当性 收稿日期: 2011 01 05 : , , , 在法律意义上 , 利益反哺是指存 在利益差 距的相关社会主体之间 , 处于利益强势的一方 主体基于社会义务 , 对处于利益弱势的一方主 体予以利益上的弥补或者回馈 , 从而满足其利 益需要 , 实 现共同发展的社会活动 。 随着我国 经济结构的 调整 , 不 同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之 间的利益格局被打破 , 利益失衡成为一种亟待 解决的社会问题 。 失 地农民由于丧失了土地这 一自身赖以生存的最基 本
5、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 源 , 沦为 “种 田无 地 、 就 业无 岗 、 低保 无份 ” 的三无人员 , 利益受损更加严重 , 并 逐步发展 为新的弱势群体 。 因此 , 以利益反哺 为逻辑起 点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也就成为缩减社会主体 利益差距 、 维护公平正义 、 促进社会 发展的必 要手段 。 目前在理论上存在着三种反哺 。 第一 : 群体反哺即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弥补 ; 第二 : 阶层反哺即工业化成果对农 业社 会的回馈 ; 第 三 : 代际反 哺即社会成员之间的需求互 惠 。 失 地农民丧失土地并没有 可以规于他们自身的原 因 , 所遭受 的牺牲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 , 基 于公平
6、正义的精神 , 法律上应当采取一种技术 方式加以调节 , 让全体 公民共同来分担失地农 民所做出的这种牺牲 。 ( 二 ) 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立法者的理念对于各种权益保障 制度的建 。 作者简介 柴英红 女 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76 2011 年第 2 期 ( 总 第 45 期 ) 立和完善起着主导作用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德国社会 保障立法的 1. Vol. 11 No. 2 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 主导思想是谋求社会公平 , 即把人们处在生病 、 社会保障 失业 、 遭遇事故 、 残疾 、 年老 等状态看 作是处 于社会的不利地位 , 国家和社会有
7、责 任帮助他 们 , 以实现机会平等 。 这一社会政 策理念具体 体现在农民权益保障立 法上 , 就是 联邦政府为 农民权益保障的进行提 供各种津贴 , 而这种数 以亿计的联邦津贴来自 税收 , 国家 正是通过这 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平 。 由此可见 , 经济发达 程度是权益保障 制度建立 和完善的重要 因素 , 但不是唯一因素 , 权益的 保障状况如何在 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对权 益保障持什么样的观念 。 对我国失地农民来说 , 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基本 生活保障的丧失 。 故在 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进 行权益保障立法 时 , 首 先应确立平等公平原则 , 为失地农 民提供各
8、种 形式的经济补偿 , 并 确保他们能够享 受到与城 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 为其再就业和幸 福生活的 延续创造条件和提供机 会 。 因公共 利益而征用 农地时必须给予的公平 补偿 , 是国 家对失地农 民受损权益给予的一定 程度的量化弥补 。 通过 一定价值量的给付 , 使被牺牲的失地 农民若干 权益与被维护的若干 公共利益之间的 平衡得到 一定程度的恢复 。 早在 1789 年 , 法国 人权和 公民权宣言 第 7 条就有明 确规定 : 财产是社 会不可侵犯的权利 , 除非当合法认定 的公共需 要所显然必须时 , 且 在公平而预先赔 偿的条件 下 , 否则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 。 所谓公平补
9、 偿是指公平权衡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后决定补 偿的原则 。 在公平补偿之下 , 公共 利益与个人 利益具有同等 的价值 , 两者兼顾 。 公平补偿原 则已为多数市 场经济国家所采用 , 如 法国 、 日 本 、 荷兰等 。 当前 , 我国已提 出要建设 服务型政 府 , 这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 说是符合福 利国家建设的 国际发展大势 。 反映在土地征收与征用问题上 , 政府就必须转 变观念 , 树立服务意识 , 制定的 相关政策应当能够有 效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和 发展 。 二 、 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 其存在的 法律问题 ( 一 )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失 地农民 虽然在 户口簿
10、 上已经 成为居 民 , 却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 “国民待遇 ”。 在城镇居民中 , 目前已 基本建立起了包括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最低 生活保障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 但社会保障 的阳光并没有普照到广 大农村 。 从了解的情况 看 , 农村养老保险只有 个别集体企业非常发达 的村 , 为在企业工作的 村民交纳了企业社会养 老保险 , 切 实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 还有一 些经济比较好的村 , 这样的村每年为老年人发 放 2000 4000 元数量不等的养老金 , 使他们基 本做到了老有所养 , 但还有很多村没有或只有 一二百元的养老金 , 农民养老主要还
11、是以家庭 养老为主 。 现在虽然在农村开始实行农民参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但这样的人群还只是局限 于一部分人 , 在农村还没有广泛普及 , 即使参 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 , 这种以 “个人缴 费 为主 、 集 体补 助为辅 、 政 府给予 政策 扶持 ” 原则建立的 “个人账户储备式 ” 的养老保险 , 从目前的情况看 , 集体补助基本没有 , 有相当 一部分人只是象征性地缴费 , 据了解现在领取 保费额平均每人每月仅 10 多元 , 这对于农民的 养老无疑是杯水车薪 。 2.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 。 从调查的情况看 , 绝 大部分农村并没有建立制 定了 土地征用补偿安
12、置暂行规定及失地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 失地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 失地居民就业工作试行办法 等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 定 , 由 于种种 原因 , 仍处 于探索阶段 。 有些经济基 础比较好 的村 , 也尝 试建立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 险 , 但 苦于没有国家 、 省及地 方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 参考的政策依据 , 步履维艰 。 ( 二 ) 失地 农民社会 保障存在 的主要 法律 问题 1. 立论基点缺乏或不当 。 立论基点也可以 称之为立论本位 , 对 社会保障立法而言是指社 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出发点 。 我们对社会保障问 题的立论是近几年的事 , 之所以关注主要是因 为随着
13、国企改革的深人 , 原有团体保障功能受 阻 ; 而对于 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 尤 其是失地 77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45 期 )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ol. 11 No. 2 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 , 却始终未列 人关注的视 的相关原则并结合社会 保障法自身特点而概括 。 , 野之中 就现状而言 我国社会保 障立法更多 总结出来 从法理上讲 任何部门法 的基本原 的是定于事本位而非定 于人本位 。 说它是定于 事本位是因为我们的 社会保障的立论多是遇事 论事 , 而不 是拥有 一个自 己原 本的 理论定 位 。 社会保障并非是无理论 源头的事项 , 说到底社 会保障
14、本质上就是对 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一种救 济与保障 , 它从一开 始就是应属人权 的重要权 项的基本内容 。 人作为一个个体 , 他是一个社 会的人 , 社会完全有 责任对他 的基本 生存权作 一个保障 , 对于失地农民也应如此 , 这是现代 社会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 。 我们都知道 “人权 ” 是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于 17 18 世纪倡导的一 个重要概念 。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 人权原本就 是我们社会主义理论所 倡导的 , 关 键是我们所 倡导的人权内涵与西方 国家有着本质不 同 。 社 会主义 的人权 理论是 真正意 义上的 人权理 论 , 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所谓人权口号的 。 从我 们的
15、人权理论看 , 生 存权是我们人权 的重点与 核心 , 因此 , 笔者 认为 , 社会 保障立法 的理论 源头即应定于此 , 即应定于 “人本位 ”。 2.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 。 社 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集中 体现社会保 障法的本质和精神 , 主导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 , 调整社会保障法的基本 准则 , 这是 社会保障法 的核心和灵 魂 。 从 我国社 会保 障立 法现状 看 , 我们对社会保障立法应 有哪些基本原则 , 在理 论上认识上不 一致 、 不协调 。 我国 社会保障法 著名学者覃有土提出 , 我国社会保 障法应有三 项基本原则 : 即普通性和区别性竞合 原则
16、、 权 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 保障水平与生产 力相适应 原则 。 目前 ,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理论上的 一个特点就是 : 仍未形成理论共识 , 已有的理 论尚存在不足 。 譬如 , 上述基本原 则中的第一 项原则 , 其主要内涵 是一方面强调社 会保障实 施范围应包 括所有 社会 成员 , 包括 失地农 民 ; 另一方面同时又强调 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 员制定不同的适用法规 和标准 。 实 质上这一原 则本身即是矛盾的 , 社会保障的原则 不应存在 区别性原则 , 我们不 能因为我国现行 体制本身 存在的不完善的制度 , 而推导出不适当的原则 。 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 有的基本原则 , 应
17、从我 国 宪法 以及 劳动法 等相关部门法已有 78 则都应是宪法原则下的进一步拓展 。 我国 宪 法 第四十二条对公民劳动权 的规定 、 第四十 五条对公民 ( 包括失地农民 ) 获得物质帮助权 的规定 , 都是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依据 。 3. 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 从我国社会保障传 统格局看 , 虽然在概念 上已基本上形成涵盖社 会保险 、 社 会救济 、 社会 福利 、 社会 互助 , 优 抚安置等五项内容的社会保障体 系 。 但在立法 体系上 的缺 陷是 明显 的 , 主 要表现 为 : 第 一 , 是体系面窄 。 这主要是 指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 内容面窄以及社会保障对象面窄 。 立法
18、内容面 窄主要表现在 , 虽然已 在概念上形成了社会保 障的五项主要内容 , 但目前的立法工作仍基本 处于空白 , 社会互 助未形 成一 致的立 法层 面 。 而且社会保险 、 社会 救济 、 社 会福利 、 优抚安 置各自应包 涵哪些 具体内 容 , 也不 十分清 晰 。 社会保障对象面窄主要 表现是目前纳人立法体 系的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 , 即主要是企业单 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而作为我国人口大多 数的农村人口则基本上 未纳入社会保障的立法 体系 ( 优抚安置除外 ) , 更不 要说失地农民了 。 我们不能因为经济发展的现状 , 在确立社会保 障立法 体系时忽略了占我国人口约 80%
19、 的农村 人口 。 特别是我国计划 生育政策所产生的社会 家庭结构的变化 , 农村人口 ( 特别是失地农民 ) 的社会保障问题将日趋明显与紧 迫 。 这不仅涉 及 “社会保障的实施均是全体公民 ” 这样一个 国家惯例标准 , 也是关 系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 一个重要方面 。 另外 , 笔者上面已提到 , 即便 是我国目前已纳人社会 保障对象之中的社会成 员 ,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社会保障阶位也是有差别的 , 这也是体系 面窄的另一种表现 。 第二 , 是体系效 力层次不 高 。 社会保障应当属于 一 个国家社会生活的基 本问题 , 因此 , 根据 立法理论 , 涉及社
20、会保障 的主要事项的立法应该由法律设 定 , 即社会保 障的主要事项应制定法律 。 我国 2000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立法法 已对我国立法权限作 了明确的划分 。 从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状况 看 , 由全国人大及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社会 保障法律还没有 , 正 在实施的社会保障规范性 2011 年第 2 期 ( 总 第 45 期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Vol. 11 No. 2 文件几乎都是由国务 院或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 规或部门规章 , 以及由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因此 , 从立法的效力层次看 , 不能 适应社会保 变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有偿转让 ( 二 ) 土地征
21、用机制不完善 1. 土地征用目 的和范围模 糊 。 物权法 障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 存在的客观事实 , 与社 会保障法应有的法律地 位是不相称的 , 使我国 社会保障立法难以形成权威性的稳定性的体系 。 三 、 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法律保护 存在缺陷 的原因分析 ( 一 ) 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1. 土地所有权主体内涵不清 。 目前我国土 地所有权主体虚化 , 我国 宪法 规定 : “农村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 有 ”。 民法通则 规 :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 有 , 由村农业合作社 等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 委员会经营 、 管
22、理 ; 已属于乡 ( 镇 ) 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的 , 可以属 于乡 ( 镇 ) 农民集体 所有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村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的可以属于 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民集体所有 。 ” 这表明 ,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 , 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制 下的土地所有者主体存在 三种形式 : 即村农民集体所有 、 乡 ( 镇 ) 农民 集体所有及村以下农 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体所有 。 这种土地所有权人的多元化 , 常常使 人分不清土 地所有 者的 代表机 构 。 也就是 说 , 这种表 面上看 起来是 所有权 人的多 元化现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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