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纯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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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第一章 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一、注册管理概念: 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一)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 初始注册申请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明
2、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2、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及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PS: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
3、执业印章(二)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5、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6、 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 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
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PS:记忆方法:关键词关系 例:因执业活动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5年其他原因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3年 不予注册吊销注册证书 不满2年注册之日前3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及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5、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 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既(三)的8个情形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 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二、执业管理1、 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在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具体规定: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
6、人;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2、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及义务:(书P4-P5阅读了解即可)权利及义务中都有的一条是: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四、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检查中不得: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2、 管理措施之撤销注
7、册(书P6重点理解)重点记忆: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违法行为发生地。 谁发证,谁撤销。撤销的其他情形(书P6)(注: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难点:不予注册、吊销注册、撤消注册、注销注册的区别及适用情形。不予注册撤消注册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注册人员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1、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2、申请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注册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2、已及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4、受到刑事处罚执行中(注意不同起因的年限不同)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注册的4、
8、年龄超过65周岁5、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5、其他5、撤消注册的6、前3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6、吊销注册证书的7、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7、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的8、年龄超过65周岁8、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9、其他PS:以上都是不正当手段取得所以要撤消改正错误的发放9、其他第二节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一、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二、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宪法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有:
9、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
10、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法: 书P7 刑法: 书P8诉讼法: 书P8二、法的形式PS:掌握法的纵向和横向效力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溯:回溯、追溯,逆的意思)3、法的制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及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有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
11、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合称“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合称“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PS: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定机关裁决第三节民法一、民
12、事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民法:(书P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
13、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及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PS: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民事权利一般权利能力出生
14、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i. 依法成立;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也具有
15、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了解: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人可以控制、有经济价值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i
16、. 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ii. 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分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民事权利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民事权利概念例支配权对权利标地的直接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形成权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及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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