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事业单位专业考试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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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 品 安 全 法 于 ( 2009 年 6 月 1 日 ) 实 施 。 A 、 2009 年 2 月 28 日 B、 009 年 5 月 1 日 C 、 2009 年 6 月 1 日D 、 2009 年 10 月 1 日 2、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货 记 录 制 度 , 且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 保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 2 ) 年 。A 、 1 B、 2 C 、 3 D 、 4 3、 下 列 食 品 不 需 要 贴 QS 标 签 的 是 ( 西 餐 厅 自 制 糕 点 )A 小 麦 粉 、 大 米 B 酱 油 、 食
2、 醋 C 冷 冻 饮 品 、 速 冻 米 面 制 品 D 西餐 厅 自 制 糕 点 4、 被 吊 销 食 品 生 产 、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 5 )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A 、 3 B 、 4 C 、 5 D、 10 5、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3、 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 10 )倍 的 赔 偿 金 。 A、 2 B、 3 C、 5 D 、 10 6、违反 食品安全法 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罚款。(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A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B 五 千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4、以 下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C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D五 千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7、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的 频 率 是 ( 一 年 1 次 )A 、 一 年 2 次 B 、 一 年 1 次 C 、 两 年 1 次 D、 三 年 1 次8、 对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中 , 下 列 哪 一 种 行 为 是 允 许 ( 加 入 按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料 的 物 质
5、)A 、 滥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B 、 加 入 非 食 用 物 质 C 、 加 入 药 物 ( 包 括 滋 补 类中 药 ) D 、 加 入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料 的 物 质9、 散 装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规 范 中 的 散 装 食 品 是 指 ( 无 预 包 装 的 食 品 、 食 品 原料 及 加 工 半 成 品 )A 、 新 鲜 果 蔬 B 、 需 清 洗 后 加 工 的 原 粮 C 、 需 清 洗 后 加 工 的 鲜 冻 畜 禽 产品 和 水 产 品 D、 无 预 包 装 的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及 加 工 半 成 品10、 食 品
6、 中 大 部 分 细 菌 繁 殖 的 适 宜 温 度 是 ( 10至 60 )A、 低 于 10 B 、 高 于 10 C、 10至 60 D 、 高 于 60 1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食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索 取 供 货 者 以 上 都 是 ,A、 许 可 证 或 者 食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B、 营 业 执 照 C、 进 货 单 D、 以 上 都 是12、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距 离 垃 圾 场 、 公 用 旱 厕 、 粪 池 等 污 染 源 应 在 ( 25)米 以 上A 、 10 B
7、 、 15 C 、 20 D 、 2513、 申 请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者 必 须 是 ( A B C ) 。 |A 、 在 流 通 环 节 B 有 固 定 场 所 C 以 零 售 、 批 发 、 或 批 发 兼 零 售 的 方式 经 销 预 包 装 品 、 散 装 食 品 的 经 营 者 D、 有 名 称 。 14、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标 签 必 须 标 明 ( ABCDEF ) A 、 名 称 、 规 格 、 净 含 量 B、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C、 生 产 日 期 D 、 保质 期 E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F、 成 分 及 配 料 。 1
8、5、 哪 些 许 可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 应 办 理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变 更 登 记 ( ACD )A 、 名 称 B、 负 责 人 C、 经 营 场 所 D、 经 营 范 围 及 经 营 方 式 E、 有 效 期 限 F、 发 证 机 关 。16、 散 装 食 品 在 贮 存 位 臵 、 容 器 、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标 明 ( ABCD)A 、 食 品 的 名 称 B 、 生 产 日 期 C 、 保 质 期 D 、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及联 系 方 式 E、 价 格17、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 A C ) 原 则 摆 放 食 品A、 食 品 和
9、非 食 品 B、 便 于 售 货 C、 生 食 品 和 熟 食 品 分 开 D、 可 以 随 意 摆放18、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 C) 。A、 道 德 谴 责 B、 民 事 责 任 C、 刑 事 责 任 19、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从 事 食 品 流 通 经 营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B) 。A、 生 产 许 可 B、 流 通 许 可 C、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20 、 ( C) 组 织 制 定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A、 卫 生 部 B、
10、质 检 总 局 C、 国 务 院21、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品 ,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A ) 倍 的 赔 偿 金 。A、 二 B、 五 C、 十22、 预 包 装 食 品 没 有 中 文 标 签 、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全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 B ) 进 口 。A 可 以 B、 不 可 以 C、 不 得23、
11、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ABCDE )活 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A、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 食 品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 ;B、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 ;C、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洗 涤 剂 、 , 消 毒 剂 和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的 工 具 、 设 备 的 生 产 经 营 ;D、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E、 对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24、 食 品 流
12、通 经 营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并 符 合 (ABCD )要 求 :A、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装 、 贮 存 等 场 所 ,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 并 与 有 毒 、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源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B、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应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 风 、 防 腐
13、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 防虫 、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C、 有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D、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 不 洁 物 ;25、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 ABCDEFGHIJ )食
14、品 :A、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B、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重 金 属 、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C、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品 ;
15、D、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 掺 假 掺 杂 或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E、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F、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G、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H、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I、 无 标 签 的
16、 预 包 装 食 品 ;J、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26、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包 装 上 应 当 有 标 签 。 标 签 应 当 标 明 ( ABCDEFGHI )事 项 :A、 名 称 、 规 格 、 净 含 量 、 生 产 日 期B、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C、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D、 保 质 期 ;E、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F、 贮 存 条 件 ;G、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通 用 名 称 ;H、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17、I、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必 须 标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27、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各 自 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有 权 采 取 ( ABCDE )措 施 :A、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B、 对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C、 查 阅 、 复 制 有 关 合 同 、 票 据 、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D、 查 封 、 扣 押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符
18、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违 法 使 用 的 食 品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被 污 染 的 工 具 、设 备 ;E、 查 封 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场 所 。28、 发 生 食 品 中 毒 的 单 位 和 接 受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的 单 位 , 除 采 取 抢 救 措 施 外 , 应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报 告 。|A 公 安 机 关 B 医 疗 机 构 C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 政府29、食品生产经营
19、人员每几年必 须进行健康体检? (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30、正确的餐饮 具清消顺序是哪 项? ( )A 刮、洗、消毒、过毒、保 洁 B 刮、过清、洗、消毒、保洁C 过清、洗、刮、消毒、保洁 D 刮、洗、过、消毒、保洁31、被吊销食品生 产、流通或者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几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 A 1 年 B 5 年 C 4 年 D 3 年32、食品添加剂 是指为( )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或天然物质。A 吸引 顾客购买 B 掩盖食品已经发生改变的感观状C 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需要33、食品
20、卫生监 督量化分级管理 单位的信誉度和风险程度将其分为 ( )A A、B、C、D 四个等级 B A、B、C 三个等级C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D 一级 、二级、三级三个等级34、为预防扁豆中毒,集体食堂在加工扁豆时应注意做到 ( )A 颜色由青 绿变灰褐色 B 尝起来没有豆腥味 C 烧熟煮透35、患哪些疾病不能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A 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B 肝癌 C 胆结石 D 糖尿病36、发生食物中毒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 )A 立即停止提供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B 不向任何部门报告C 在查明原因前不采取任何措施37、易引起
21、食物中毒的有: ( )A 发芽的 马铃 薯 B 烧熟煮透的四季豆 C 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A)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同时废止。A、2009 年 6 月 1 日 B、2009 年 6 月 28 日 C、2009 年 8 月 1 日39、制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C)。A、公众身体健康 B、公众生命安全 C 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0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 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年。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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